长江商报消息 事业单位改革再成焦点: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决定》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分支之下,其实已指明了事业单位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处理好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事业单位改革说到底,是“小政府、大社会”趋势下重新定位的过程。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事业单位在政府转型过程中展现的效率低下、服务意识不足、公益性欠缺等问题,直接源于其身份不明的角色属性。身份不明最典型的弊端在于,在市场面前,以行政机构的面孔索要特权,排斥竞争;而在公益性服务的提供上,却又以企业面孔减少公共责任,热衷逐利。事业单位因此有二政府之称。而在浓厚的行政背景下,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医院等事业单位无法以自身的评价机制运作,造成各种制度性扭曲。
政府职能转型,事业单位同样得实现同步转型,摆脱在行政属性和企业属性之间游移不定的暧昧角色。需要看到的是,提及事业单位改革,我们多会联想到去行政化,但实际上去行政化只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部分。在事业单位与行政权力和市场的三角关系中,事业单位改革面临的走向是多重的,而改革的前提,就是对当下一百多万个事业单位实现归类,在此基础上分类转轨。
根据2011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朝着三个方向进行: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也就是说,承担行政职能的并不需要去行政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公益服务的需要去除行政级别,在人事编制、薪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区分开来。这意味着,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而言,需要在去行政化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激活其市场意识。
改革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但也要看到,这种区别对待实际上也为事业改革设定了不同的难度。理论上讲,事业单位改制为行政机构,遭遇的阻力应该是最小的,但改企业,不仅意味着行政级别的丢失,还意味着薪资、社保等行政待遇的剥离,遭遇的阻力可想而知。实际上,以往各地的改革实践也表明,第一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往往较为顺利,但事业单位向自负盈亏的企业转轨,过程却十分困难。这种改革的困难会不会影响事业单位的归类呢?
仅仅从企事业单位养老“双轨制”的并轨过程来看,这种担心绝非多余。而在对事业单位归类上,如果不是依照事业单位自身的属性,而是夹杂着基于利益关系而妥协的因素,那么改革将不可避免地大打折扣。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事业单位改革前提的归类,应该以事业单位职能性质为基准,在公开、透明的程序下接受舆论的监督。只有归类合理,事业单位改革才真正称得上是对自身的再定位。
■ 本报评论员熊志
责编: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