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我国拟为建立统一人口健康信息立法
据法制晚报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包括人口基本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具体包括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户及户成员信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相关信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中西医电子病历。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责任单位,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和国家相关标准采集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人口健康信息,并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采集服务和管理对象的人口健康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并征得其同意(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除外)。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委托给具有商业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目的的机构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如违反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凡情节严重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人口健康信息服务和管理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依法提出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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