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具体化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建设用地市场城乡统一,地方政府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一转手高价卖给开发商,从中赚取巨大差价的局面将得到改观,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靠近城市的农地的升值溢价,农民也将有机会分享。虽然此处所指是建设用地,但承包地和宅基地是有机会被征收为建设用地的。
当然,给农地确权的意涵远不止此。改革开放35年,大幕由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揭开,通俗点说:“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大大解放了生产力,而赋予农民的,其实只是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而已。此次给农地确权,在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三权归一”——财产权利是关乎人生存发展的一项最重要权利,而完整产权则包含了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三项权能。在产权确定、完整、明晰的激励之下,可以预见的是,农民会珍爱手中的土地,提高其利用效率;同时,亦由于对手中土地的珍爱,若是周边存在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也会对其“负外部性”起到抑制作用,有利于维护环境。
此前有些农民进城打工,收益要比在乡务农多,因而承包地不是粗放经营,就是直接撂荒,造成浪费。农民被赋予完整、明晰产权之后,除了精耕细作,还可以拿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与资本、管理结合,获取收益;又或者在公开市场上,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而使得农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之路,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转型。这无疑会大大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并有助破解传统小农经济分散经营鉴于信息弱势、定价弱势而无法与大规模市场有效对接导致的“谷贱伤农”困局。
在产权明晰之后,农民还可以拿承包经营权(甚至有望拿住房财产权)进行抵押、担保,获取资金,以助其进城工作或者创业,由农业向工商业、服务业转进。与之相策应的,应是城乡二元壁垒的消解,户籍制度的改革破冰。因此,《决定》还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截至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到51.27%。城镇化大势所趋,当与农业的现代化转型齐头并进,紧密结合。相信此次《决定》对于农地的进一步确权,对农民完整产权的赋予,当与35年前一样,激发出基层社会的蓬勃生机,最终弥合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平权,提升民众福祉。
■ 本报评论员 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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