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把产权保护作为完善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首要任务。产权保护对中国经济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产权与经济选择之间存在着系统关系。它对于经济行为和绩效,对于决定谁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及财富分配,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新制度经济学家巴泽尔曾指出,任何个人的任何一项权利的有效性都依赖于:1、这个人为保护该项权利所做的努力;2、他人企图分享这项权利的努力;3、任何“第三方”所作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一旦产权不能保证个人安全获取其所能创造的净收益,人们就会失去创造这些净收益的激励。换句话说,人们利用一种资源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或不能延续,那么,他将改变甚至放弃对该资源的使用方式,进而转向使用那些需要较少预先投入的资源。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社会不能有效地保护财产,那么财产的积累就会十分缓慢,或者财产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
人们对资产的权利(包括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战争或盗窃只能将企业家精神引入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而保护私人产权则促进着大量正和博弈。这些正和博弈将汇入总的经济增长,并使社会成员更易于实现自己的愿望。产权保护能提升财产的价值,进而使人们获得积累财富的持续激励。与私人保护产权相比,国家大大地降低了产权保护的成本。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社会将处在“霍布斯丛林状态”,人们更多的时间不是用来生产财富,而是相互去争夺。因此,产权保护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正所谓,有恒产才会有恒心。
尤其是对于在财产或资源能够流动的地区来说,产权的保护会更加重要。欧洲在经历了“黑暗时代”之后,私人财产逐渐在有效的政府行动下受到系统的保护。谁的产权保护好,财产和资源就流向那个地方。像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以及后来的葡萄牙、纽伦堡、荷兰、英国那样的国家都受益于资本和企业的流入,这使它们的收入不断增长。于是,那些为财产提供良好制度保护的国家繁荣了起来,而财产保护差的国家则变得越来越贫穷。在20世纪里,对产权的保护已扩散到了许多非欧洲经济体。历史与现实表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竞争,最终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产权保护的竞争。
二、中国产权保护现状
中国的产权保护意识还很薄弱。这表现在理论界相当长的时间里排斥使用“产权”这一术语,只接受“所有权”或“所有制”范畴,导致产权理论研究的严重滞后和不充分,直到2002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才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2005年的修宪中才首次提到保护合法的私有产权,2007年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媒体评论说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封建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可能有真正的私有财产的保护)。这显然和迅猛的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不符,严重制约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过去的中国经济改革中,由于产权保护制度的严重缺失,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利益集团的游说及司法的非独立性,导致产权保护不力。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存在大量被侵犯的现象,以致于:人们的消费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个人为捍卫自己合法的私有产权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不鲜见;国有资产的红利不能让其真正的所有者——人民分享,却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和腐败高管侵占和挥霍,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民营企业投资权利大量被限制,导致“玻璃门”和“天花板”现象产生;中国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侵占了爱心人士的共有产权,导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因此,当人们发现现有产权制度安排不能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时,必然去寻找更优的配置。
许多通过改革开放积累的财富和要素开始大量向海外转移。据报道,近年来中国公民移民美国的人数以20%的幅度增长,出国留学人数逐年增多,预计今年将达到49万,中国大妈海外置业和抢金,中产阶层为孩子教育举家移民等等,这一切将削弱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内在的激励和动力。 完善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具体措施
1、要全面深化对产权保护制度的理论研究,提高人们对产权的正确认识。产权虽然是所有制的核心,但它不仅仅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归属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不仅是人们对财产使用的一束权利集合,而且确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是一种社会制度。我们不能把产权等同于物的归属权。
2、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加快法治社会的建设。尽快制定与物权法配套实施的产权保护系列法规,便于执法者操作。只有在法治国家才能更好地保护产权,法治程度越高,产权保护也会越完善。实践也证明,在法治环境下,产权保护的成本也是最低的。
3、充分发挥国家在产权保护中的优势。第一,国家是对付非法暴力的合法暴力。它拥有包括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工具,也包括权威、特权、垄断权等“无形资产”。所以,在产权保护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国家的“暴力潜能”,从而制约侵犯他人产权的违法行为。第二,国家具有如前所述的产权保护的规模效应。当然,我们也要防止国家在产权保护中的干预过度。
产权严格保护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产权关系及其制度,构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根本内容,最终决定着生产的效率,并是社会基础制度选择的主要依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让各产权主体有一个安全的合理预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约束功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朱巧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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