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于立生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引发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执法机关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日前撰文披露,我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
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既是“执法”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频发所倒逼的结果,更是行政执法行为回归法治轨道的要求使然。
“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行政执法行为,既必须执法主体适格,亦必须严格恪守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早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法》同样明文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既往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施政领域,囿于具备执法资质人员的编制数有限,不敷其用,遂招聘相当数量的合同工、临时工,并推向执法第一线,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甚至同时在缺乏经费保障的情况下,默许“以罚代管”,进行创收,创收所得中的一部分作为这些人员的工资补偿,由此催生出“执法经济”现象,以致侵犯民众权益的事情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袁曙宏指出:“需加强财政对执法经费的保障,并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格执行罚缴分离”,亦即落实“收支两条线”,从而确保切断行政执法行为与利益之间的联系,杜绝寻租行为的发生。而执法经费得到财政保障,同时又有所控制,也有助于遏制合同工、临时工队伍的趋于膨胀,减轻民生负担。
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后,这些人员当然也就只宜停留于负责巡查、发现情况、口头制止纠正、配合执法取证,而与行政强制绝缘,与行政处罚绝缘,回归其协管、辅助功能。既然政府是合法握有强制力的,也就只能是由相应职能部门中具有执法资质的人员依法定程序行使这些权力。当然,这还需要以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对这些合同工、临时工的法制教育、业务培训和纪律约束为前提。
而从长远来看,还需尝试进行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诚如人民日报《打开社会活力的闸门》评论所指出的:“在今日中国的改革棋盘上,政府、市场、社会的‘三元体制’已然形成”;“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物交给市场、还给社会,从而完成职能转变”。在某些领域,在“公权力之手”保持谦抑之外,还需尽量通过民间组织和市民自治来实现社会的良治。这样,既降低了行政成本,也使社会活力得以激活。这也当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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