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29日9时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院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冀中星提出上诉。
法院认定,上诉人冀中星在山东省家中自制爆炸装置并乘长途车携带至首都机场航站楼国际到达B出口,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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