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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注册制过渡:证监会IPO改革

2013-12-02 04:10:4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迈出了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一步,其中诸多的改革措施彰显出市场化改革的理念。

本次新股发行制度延续核准制,但是在核准制的框架内,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力求审核标准更加透明。监管部门期望通过提高新股发行各层面、各环节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公众的全过程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是注册制实施的基础前提,能消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欺诈上市等问题。在信息的高度透明化的基础上,证券监管部门功能将得到重新定位,将审核重心从实质性监管转移到合规性审查。同时,市场和投资者自主判断企业的价值和风险才能实现。这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投资意识,提升投资者的素质,为注册制的过渡提供经验。

新股发行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强化责任人诚信责任的同时,《意见》加大了监管执法力度,以提高上市公司发行相关责任人和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针对上市公司涉嫌欺诈上市的,赋予中国证监会立案查处时采取措施冻结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权力,这给予了中国证监会的准司法权,通过该项措施严格控制了违规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转移,有利于证券执法力度的加强和执法效率的提升。

新股发行制度进一步抑制“三高”现象,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长期以来,我国新股发行呈现“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募集资金”的不正常三高现象,损害了投资者利益。针对于此,本次IPO改革新规做出了以下规定:1.改革网下询价机制。由于目前的新股定价主要源于网下询价,此次新股改革中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新股定价时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且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该项措施将网下询价的最高价剔除后,有利于降低新股的发行定价。2.加强高市盈率的风险提示。本次新股发行改革后,将不再执行“25%规则”,新规取消了新股发行的“天花板”,弱化了行政干预新股定价的痕迹,但同时规定拟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需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拟通过风险提示方式,降低新股发行的高市盈率。3.改革新股配售方式。本次改革调高了网下向网上配售的比例,改革了网上配售方式,将过去的新股申购设置了一定的前提,即规定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也可以平衡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收益。

《意见》的出台,是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重要改革,将为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核准制到注册制建立基础,有利于中国股票市场更加稳健地发展。不过,也需看到,市场对《意见》的一些举措感到担忧,《意见》实施的效果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考虑到中国目前证券市场仍然缺乏注册制实施的土壤,注册制的实施远不能一步到位,改革仍然需循序渐进,只有当市场化的配套措施和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后,注册制才能真正实现“水到渠成”。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特约评论员 陈红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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