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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比监管制度的缺陷与改革

2013-12-04 03:16:4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2013年年末又近,银行揽储大战即将再次打响。追踪近几年的年末银行揽储大战,可以看到每年年末通过返利等手段高息揽储的商业银行不在少数。加入高息揽储的金融机构行列的不仅包括国有大行,还包括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等,与国有大行相比,他们的存款返利会更高。实际上,不仅是每年年末银行会掀起揽储大战,每到季末时点,银行都会刮起一轮揽储风,最为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应对存贷比考核。

一、存贷比监管制度的缘起和沿革

所谓存贷比,是指商业银行贷款总额除以存款总额的比值,即银行贷款总额/存款总额。从银行盈利的角度讲,存贷比越高越好,因为存款是要付息的,即所谓的资金成本。如果一家银行的存款很多,贷款很少,就意味着它成本高、收入少,银行的盈利能力就较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是75%,这个管理制度最早出现于1994年,并在1995年以《商业银行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从1998年开始,我国首先面向国有商业银行实施了这一制度。

金融监管部门之所以设立考核75%存贷比监管上限的初衷是为了抑制银行放贷冲动,防范资金杠杆率过高而造成的风险。存贷比指标的推出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历史背景,在全面实施存贷比指标约束之前的1994年,中国的CPI一度高达24.1%,创改革开放以来最高的通货膨胀水平;同时,当时中国银行业还未全面实施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银行资产扩张在当时的条件下实际上难以受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有效约束,而政策偏好是通过存贷比等指标配合当时的双紧缩政策,进而抑制通胀。因此,存贷比指标的设立是非常有必要的。实际上,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的时间里,存贷比考核指标对防范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存贷比监管制度的制度缺陷

但是随着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目前银行体系沿用了十多年的“75%存贷比”法规,如今遭遇了现实的挑战。在推行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经济降速以及货币政策转向的当下,这一法规已不合时宜,抑制了贷款的发放,实际上制约了银行间市场上相对宽松的流动性向实体经济的传导。

商业银行存贷比管理制度主要存在的弊端包括:一是导致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惯性地强化“存款立行”的传统经营思路,以争取“多存多贷”的业务机会,扭曲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动力;商业银行之间也容易引发揽储大战。在存款相对紧张的时期,部分银行为规避存贷比限制,将部分表内贷款通过各种方式转向表外,反而增加了风险隐患。二是存贷比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配比和流动性状况,存贷比虽然简单直观实用,但是这一指标只考虑了总量关系,忽略了存款和贷款的性质、期限、质量等结构因素,不能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程度,不能反映商业银行是否能够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支付到期债务和借款人正常贷款等流动性需求。第三,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逼近存贷比的75%限制,必然促使商业银行转向多种逃避管制的措施,这实际上是对金融指标的一个扭曲,会导致传统的金融统计分析失真,例如存贷款数据在月末季末的大起大落。

另外,从国际惯例上看,国际银行业并无“存贷比”这一考核指标。现行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巴塞尔协议III》已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作出规定,要求各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而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所设定的监管要求也已经可以覆盖“巴III”的要求,因此,可以考虑用“巴III”的规定逐渐代替存贷比的要求。

三、存贷比监管制度改革

2012年6月7日,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与之配套的包括《流动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措施。在此背景下,困扰商业银行多年的75%的存贷比管理制度改革呼声日益高涨。根据《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2年)》,仅有20.7%的受访银行家认为应该保留存贷比,并作为主要的监管指标;有6.5%的银行家建议废止存贷比;11.9%的银行家认为可以予以保留,但应扩大存款测算范围;18.8%的认为可以保留,但应对指标值予以修改;41.9%则认为应该予以保留,但作为监测指标而非硬性约束指标。2012年中国银行业对银行存贷比的讨论,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13年新年伊始,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银监系统内部会议上公开表示,将深入研究当前市场条件下的存贷比监管方式,改进商业银行存贷比考核办法。这也标志着2013年以来金融监管层开始着力研究存贷比标准的改革问题。目前对存贷比标准改革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改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式。由于75%存贷比标准写入了《商业银行法》,短时间内无法修改法律规定。但《商业银行法》虽然规定了存贷比75%的红线,但是并未对存款进行定义,那么这一空间将给银监会更大的监管松动权。因此,修改监管指标的计算方式的关键是扩大存款的口径定义做大“分母”。目前存款的定义是一般存款,如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个人存款,而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不算在内,但随着经济直接融资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发展,各种金融产品的增加,使同业存款在银行当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一般存款不断缩小,同时近年来占款增长缓慢,实贷实付的实施,存款准备金率较高,金融脱媒等一系列的变化,使存款的概念大大突破了过去的老框架。基于这个现实要求,建议将金融机构相互结算等相对稳定的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范围。这样通过将存款范围扩大,在同等情况下银行的存贷比数值将下降,等同于提高了存贷比,能够使银行更多地释放出贷款。同时,又使法规完好保持,无需大动干戈、程序复杂地去修改法律。

二是进行弹性掌握。比如允许在75%的上下3—5个百分点浮动,或者允许在年中突破75%限制,年内给予压回即可。当然,从短期来看,对存贷比的分子分母的调整,可以应付短期内的整个银行业的贷款增长要求,但是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差异较大,人为导致不同银行之间竞争的不公平;同时,这种被动的调整,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同样也会导致新的监管套利。因此,对商业银行存贷比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商业银行转向《巴塞尔协议III》中的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另一方面将存贷比转为监测指标。

■陈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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