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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讹人”应恪守“谁主张谁举证”

2013-12-05 02:40:3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12月2日,北京朝阳区街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因被传“中国大妈讹外国小伙”引发关注。事实真相则是,外籍男子驾驶无牌摩托车撞倒了中年妇女,随后发生纠纷,妇女被送医检查,双方在交警调解下,最终外籍男子支付了精神损失费、医药费等共计1800元。而此前的“四川老太讹人”事件,达州市达川区公安分局南外派出所11月22日对蒋老太处以行政拘留7日,蒋老太则自称“冤枉”,至今仍是聚讼纷纭。

置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转型及老龄化社会到来的大背景下观照,此类事件的多发也就偶然性中有其必然性在。

“中国大妈”能够洗脱“讹人”指摘还自身清白,在于被撞有多人目击,有现场视频为证。假如没有呢?事实真相未必都能还原,而只能是无限逼近,但假如这个逼近也都实现不了呢?

有文章称,“事发突然,取证并不易”,“司法部门则直接肩负还原真相,呵护正义的责任”,这是令人不以为然的。此类事件性质,通常都是交通事故、治安事件,即便诉诸公堂,也只民事案件。也正因此,我们看到上述事件中,要么是公安的交警部门介入调查,要么是治安部门介入调查,却不会是刑侦部门。既然并非刑事案件,当然刑侦部门也就并无立案侦查、搜寻证据的义务,又从何谈起“司法责任”呢?要是此类民事案件也都刑事介入,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就有不敷其用之虞了。

正如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言:“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法官)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 既然并非刑事案件,当然公安中的刑侦部门就并无举证义务;而即便诉诸公堂,之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而言,所当奉行的诉讼原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即须由指控的一方承担拿出确凿证据的举证责任;否则,被指控的一方即不存在过错,也用不着自证清白,从而使其权利得以维护。

被称为“好人法”、于今年8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中,诸如“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等若干条款,其实也就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申。而只要民事案件的审理能恪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非“各打五十大板”式的和稀泥,或者南京市“彭宇案”案中法官王浩“不是你撞的为何你要扶”那样的进行“有过推定”,当然也就能使讹人者无法得逞,也就能令人敢于挺起腰杆救助倒地老人,而免于或被讹诈的后顾之忧。

在“四川老太讹人”事件发生后,一句“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的感喟在网上热传,也充斥着道德批判的意味。当然,在那些“老太讹人”事件中,固然有着存心故意者;但是,也须指出,就生理机能而言,也不排除有些老人确实因应激能力变差,反应迟钝,突然倒地之下,耳聋眼花错指误认,不然怎么会被叫作“老小孩”呢?这后果虽然有点严重,但其实却只宜界定为误会。所以,一些老人出行,还当尽量以家人陪护为宜。这也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于子女家人提出的要求。

■本报评论员 于立生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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