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北京晚报》记者日前获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最高法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案发后,嫖宿幼女罪罪名设置的不合理,曾引发巨大争议。而后,不管法学界还是坊间舆论,废除嫖宿幼女罪成为一种法治强音。司法层面为顺应现实,对嫖宿幼女罪的罪行适用也在收紧。就在今年10月,最高法等四机构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被普遍认为是冻结了“嫖宿幼女罪”罪名。
司法实践对嫖宿幼女罪的种种适用限制,尽管能够大幅减少其滥用的空间,但它毕竟只是一种司法行为,而非立法行动。一项罪名在执行层面被冻结,那么其存在的必要性究竟还有多大?上述《意见》第20条也只是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与多数国家无论自愿与否、知情与否均以强奸罪论处的定罪理念尚有不小距离。
嫖宿幼女罪从单独入罪到逐步冻结,足以说明立法初衷与现实的裂痕。嫖宿幼女罪自1997年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后,其量刑起点比强奸罪略高,但上限要低,保护幼女的初衷,反而成了法律的后门。在比较典型的“习水嫖宿幼女案”中,嫖宿幼女罪一度被普遍视作是在放纵犯罪、为特权提供免死通道。实际上,其后曝光的类似案件中,官员等公职群体的身影也不时可见,此种情况下频繁适用嫖宿幼女罪量刑,罪行适用上的扩大化难逃法外开恩之嫌。
有种观点认为,嫖宿幼女罪的问题在于执行环节,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部分属于强奸罪的案件被当作嫖宿幼女罪处理;据此而论,嫖宿幼女罪的变革,只在于进一步细化执行适用标准,避免罪行降格。但要看到,嫖宿幼女罪合法性危机的根源,并不在于立法层面的不够明确,或者司法环节对罪行适用的不严谨,而在于它默认了受害者也即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在刑法意义上具有独立的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同时为其打上卖淫的道德标签。
罪行设置上的这种忽视,与刑法理念的相悖之处显而易见。强奸罪中,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被认为没有性同意权,既如此,自然谈不上嫖宿一说。多数国家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对未成年幼女统一适用强奸罪,不管幼女自愿还是非自愿,不管有无有偿付款等行为。如果承认未成年幼女的心智、权利观念尚不成熟,那么法治社会为其提供的法律保障,就当建立在这一基本的常识之上。取消嫖宿幼女罪,只是对常识的尊重与回归。
最高法表示,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依然未被废除,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这当然不是理想的结果。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女的保护,重要性已深入人心;全国人大能不能在立法层面及时回应新形势,回应学界、坊间持续已久的呼吁,不仅关系到幼女的保护屏障能不能更加有效,更关系到法治成熟与否,关系到一个社会有没有一种能紧贴时代、顺应现实的法治机制。
■本报评论员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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