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12月9日,央行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座谈会上提出,应当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这一信息的发布,表明P2P风险引起央行高度关注。据统计,仅今年8月以来,P2P网贷领域就发生了多起大规模的借贷纠纷,甚至爆发了P2P网贷平台负责人的潜逃事件。一份2013年P2P投资者调查结果更显示,在涉足P2P的投资者中,有高达27%的投资者遭受损失。
央行即将祭出的这一监管举措不仅厘清了合法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边界,而且极其具有针对性。比如,针对平台违法担保现象,明确P2P网贷必须回归中介本质;再如,针对平台直接借出或借入资金现象,明确将“拟建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不过,这一必要监管举措却有些姗姗来迟。我国P2P网贷行业萌芽于2007年,至今已有6年之久;快速发展于2011年,至今亦已有近3年。而在P2P网贷如此之长的发展期内,相关监管部门却一直没有出台明晰的监管标准,亦一直没有到位的监管实践。对于新生的金融模式,监管部门固然应该对其适当包容,而不是一棒子打死。但是,包容并不等于纵容,更不等于可以无限期地无视自身监管职责,非得到局面难以收拾时才出手整治。
迟到的必要监管,不仅纵容了P2P网贷的乱象,相当多的投资者因此惨遭损失。而且因为缺乏明晰的界定,更导致了P2P网贷行业在快速膨胀之后,当下已进入后续无力的发展困顿期。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监管部门应以此为鉴,防止这一教训在当下日益兴起的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重演。
今年下半年以来,实力更大、起点更高的互联网巨头,均已在金融领域展开了一场近乎疯狂的“跑马圈地”。这其中,以支付宝结盟天弘基金、微信联合人保财险、百度上线理财产品“百发”最为典型。诚然,与注册资本最低仅需10万元的P2P网贷平台相比,互联网巨头打造的新金融平台,其注册资本近乎均在亿元以上,后续运营资金更是数以十亿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一轮互联网金融没有风险,更不等于说新一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会因为互联网巨头的强大实力得到完全消减。
事实上,新一轮互联网金融所掀起的热潮,之所以其风险至今没有暴露,除了与互联网巨头实力更强、经营较为规范(与P2P网贷相比)有关外,更为重要的是时间因素。迄今为止,支付宝推出余额宝才半年不到,微信卖保险也才3个多月,百度“百发”的上线更是仅有1个半月。在这么短的运营周期内,即使其存在风险,也不可能如此之早地暴露。新一轮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不可能因为互联网巨头的强大实力而得到完全消减;反而会因其资金流量巨大以及其混业金融的业态,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故而,我们有必要提醒相关监管部门,针对资金流量更大、系统连带风险更广的新一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在度过一定的观察期之后,应未雨绸缪尽快制定可操作性的监管标准,并强化新一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实践,以避免P2P网贷乱象的重演。
(作者系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
■ 特约评论员 杨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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