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沃尔克规则”:美国重回《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沃尔克规则”:美国重回《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2013-12-13 02:25:2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12月10日,包括美联储在内美国五大金融监管部门正式批准“沃尔克规则”。新的银行秩序在建立,美国重回《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时刻。“沃尔克规则”明确禁止受到联邦政府监管的美国大型银行进行自营交易。这意味着美国银行混合经营将受到限制。

“沃尔克规则”因时任奥巴马政府经济复苏顾问委员会主席、前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尔克的提出而得名。针对2008年金融危机,沃尔克认为银行应当将自营交易与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分离,禁止大型银行利用政府担保的客户存款进行各类投机性的自营交易,以及投资对冲和私募基金等。“沃尔克规则”对投行的利润产生较大的损害。华尔街对“沃尔克规则”进行了积极的游说,不过最终文本仍然保留了核心内容。在“沃尔克规则”的压力下,近年来各大银行纷纷大幅消减了自营交易业务。

“沃尔克规则”主要为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商业银行回归其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信用中介的基本功能,减少套利和投机等业务;二是通过减少“利益冲突”,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三是针对综合经营带来的各类风险相互交织、互相传染的问题,通过风险隔离简化金融机构的复杂程度,提高审慎监管的有效性。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原因复杂,而投行盲目扩大自营业务与此有着相当的关系。各投行滥发高杠杆的金融衍生品,导致银行流动性资金大幅降低。次贷危机爆发后,银行无法从高杠杆的衍生品业务中迅速抽回资金,最终只能宣布破产或者由政府接管。前者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而后者由纳税人买单。自营交易导致银行的信贷规模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容易在经济景气时积累泡沫,而在经济不景气时加速流动性的衰减。银行混业经营还难以解决道德风险问题,银行管理者常常利用对于客户信息的控制而进行对冲交易。

“沃尔克规则”意味着美国金融监管重回《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美国金融业经历了“混业—分业—综合化—修正综合化”的螺旋式发展过程。1929年大萧条后,银行混业经营导致金融体系高风险这一观点得到朝野的认同。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获得通过,一大批综合性银行按照法案进行了分拆,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摩根银行分拆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摩根士丹利以及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摩根大通。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结束了美国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其结果是商业银行开始同时大规模从事投资银行的活动。银行业持续地“去监管化”终于使得“影子银行”尾大不掉。而今,美国需要对银行混合经营加强监管。

“沃尔克规则”将使美国金融竞争能力在短期内受到冲击,但更稳定的金融体系将会使美国金融业获得持久的活力。“沃尔克规则”树立了全球金融监管的新标杆,预计未来一段时间,银行混业经营将在全球范围内受到更多的监管。

■本报评论员 梁秀峰

责编:ZB

长江重磅排行榜
视频播报
滚动新闻
长江商报APP
长江商报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