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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是一场权利间的对话

2013-12-13 02:25:2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目前,由国家卫计委、中国疾控中心拟订中的全国公共场所无烟法规,拟严格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将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网吧、餐厅等室内公共场所全部定义为需要100%禁烟的公共场所。国家层面的控烟法规已纳入全国人大2013年三类立法计划。

自《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签署生效以来,我国七年的控烟效果并不理想,不仅未兑现“在2011年采取积极有效政策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防止公民接触烟草烟雾,并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承诺,而且数据显示,十年来中国的卷烟产量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增加了近50%。

在缺乏上位法的前提下,由卫计委(前卫生部)主持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2011颁布实施,宣布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由于其部门规章的性质,《细则》并没有在控烟问题上起到显著效果。囿于此,尽快出台控烟的专门性法规成为普遍呼声。国家层面的控烟法规进入立法规划,预示着缺乏控烟上位法的局面,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改观。

徒法不足以自行。进入立法排期的控烟法规,落地尚需时日,而即便落地,也不意味着控烟中的根本难题解决了。目前尽管没有全国性的法律,但许多地方都出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并配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只是这繁多的地方性法规,与卫生部门在控烟上表现出来的巨大决心一样,它并未能平衡烟草业主管部门、烟草行业、广大烟民以及普通民众之间的利益纠葛。

放眼那些在控烟上做得比较到位的国家,基本上都经历过长期的过程。这倒不是对于吸烟有害健康上的认知共识,需要长时间达成,而是当禁烟从个人行为上升到公共决策时,必须在不同群体的权利和利益间作出取舍。比如,在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上,有的国家目前仅仅将禁烟范围限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公益性空间之内,对于诸如酒吧、歌厅等部分商业性场所则持不干预态度。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带有私人性质的商业性场所是不是执行禁烟,还涉及到产权问题。其控烟轨迹,便是围绕产权、健康权等系列问题的博弈。

所以,作为公共决策的控烟行动,其前提是依托程序和规则的博弈文化,博弈过程同样是普及法律常识的过程。这也可以很好的解答,为何在控烟问题上卫生部门决心显著,但控烟意识就是很难在现实中扎根。控烟看似在为民立言,并由此将控烟的范围迅速外推到各类公共场所,却缺少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对烟民利益的权衡等方面的必要论证,难免遭受靠国家意志强力推行的质疑。所以,控烟的意志越是强烈,烟民的反弹越是显著,控烟行动并没有形成一种能够影响烟民的控烟文化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短期来看,控烟并不是要通过牺牲烟民利益,来捍卫非烟民的利益,控烟行动的前提是捍卫所有人的权利,包括那些烟民,以及商业场所。所以,不少重视产权的国家,会在禁烟上尊重一些带有私人性质场所的自主性,烟民选择进入这些场所,也会被认为是用经济手段购买吸烟的权利。控烟的意义在于,在保证基本的私人权利的基础上尽量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至于这个私人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它该为公共利益做出多少让步,则是个必须交由多方博弈的问题。

■本报评论员熊志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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