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型城镇化的保障

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型城镇化的保障

2013-12-18 01:42:1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2012年,在中国13亿人中,城镇常住人口达7.12亿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52.6%;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35.3%。这表明大量常住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还不是城镇户口,处于“半市民化”状态。进入城镇就业、常住的农业转移人口,由于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无法和城镇户籍居民一样平等共享城镇公共服务。

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的重点应转向“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完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城镇人口,当是坚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题中应有之义。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阳光普照”,是促进城镇发展的稳定剂,是促进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厘定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范围。为体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将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范围明确为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教育等类型。未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区域是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是提升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人口集聚功能的重中之重。

全面实施城镇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解决好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不愿落户城镇人口的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建立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积分落户制度,为公平有序落户提供阶梯式政策通道。现阶段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政策的落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强调,对暂时不具备在城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改善公共服务,加强权益保护。诸如: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证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与高中阶段教育相衔接;把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建立农民工基本培训补贴制度,推进农民工培训资金省级统筹;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城镇户籍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户籍改革线路图表述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开放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强调,坚持自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分类、有序原则,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重点是“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载体,通过差别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有序将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化为城镇居民,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在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路径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设,将是一个难点,有待国家的顶层设计作保障。

此外,将新型农村社区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体系,参照城市社区标准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将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延伸到新型农村社区,将是农民就近就地城镇化的新亮点。

(作者系武汉大学区域经济学教授、博导)

■ 特约评论员 吴传清

责编:ZB

长江重磅排行榜
视频播报
滚动新闻
长江商报APP
长江商报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