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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言论权不应受限

2013-12-18 01:42:1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广东省本月已开始执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采取量化的实时记载扣分,并规定,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将一次扣4-5分。

广东的地方规定应当重在细化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而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一方面,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权利属于言论自由范畴,而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刑法规定,只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才会剥夺言论自由。这就意味着,社区矫正人员本身并非一概不享有言论自由,只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不享有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等权利。显然,广东省的社区矫正具体实施规定在此问题上超越了法律确定的界限。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制度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但并非无规可循。最高法等四机构曾发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并未规定限制社区矫正人员的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权利。这里,广东省的社区矫正具体实施规定,作为下位的规范,实际上扩大了司法厅的职权范围,限缩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范围,增设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外处罚。

社区矫正是新鲜事物,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可以为未来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无论如何,尊重社区矫正人员的主体地位和法定权利,应当是不可背离的一个基本前提。

据12月17日《新京报》,作者李洋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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