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卫计委:
据新华社电国家卫生计生委27日公布《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根据规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产品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将被减分,或不得被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购入。
规定要求,对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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