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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挖墓焚尸践踏法律、伦理底线

2013-12-29 07:10:5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社会声音

■张贵峰(荆门 职员)

12月19日,安徽泾县农民程朝穆在土葬后,坟墓被公务人员强行挖开,棺椁被浇柴油烧成灰烬。该县民政局局长胡厚永称,这样做是按殡葬管理的相关法规来进行的。(12月28日《法制晚报》)

拿“殡葬管理法规”来为强制“挖墓焚尸”做辩护,泾县民政部门无疑显得非常无知。2012年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一个最大变化正是,将原第20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意味着,依据新《条例》,民政部门已不再拥有诸如“强行火化”这样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而《殡葬管理条例》之所以必须这样修订,又是因为已于2012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当然是因为下位法不能凌驾于上位法,《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对强制执行作出规定。

这也就是说,伴随着《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和《行政强制法》实施,民政部门“强行火化”的行政强制权,不仅已失去法律依据,也已被法律明确禁止,若坚持强行为之,就明显突破了“政府守法”的法治边界,涉嫌违法执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依据《行政强制法》第61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即便不论法律法治,仅从传统的道德伦理、文化习俗的角度审视,泾县民政部门这种极为暴戾野蛮、肆无忌惮的“挖墓焚尸”做法,也是非常不堪的。

在有着深厚“慎终追远”文化传统,讲究“入土为安”“葬之以礼”等价值观念的中国,先人的庐墓坟茔实际上不仅简单是逝者安息之地,更是生者安顿心灵、寄寓深厚“孝敬”伦理情感的场所,不仅是单个家庭维系情感记忆的重要纽带,更是整个民族传承共同文化信仰、精神家园的一个重要载体和象征。这种语境下,泾县民政部门粗暴“挖墓焚尸”,显然不仅是对逝者的大不敬,也是对生者的大不敬,不仅是对某个当事家庭情感尊严的羞辱冒犯,亦是对我们所共同拥有珍视的精神信仰、文化禁忌的一种羞辱冒犯。放任坐视这样的羞辱冒犯,无疑既不可能有助于“民德归厚”,更不可能有益于“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当然,严格限制土葬,强调“火葬区遗体一律火葬”,并非没有现实合理性,但具体如何实施推行“一律火葬”,显然又决不能没有任何界限、底线地肆意为之。首先,至少须恪守“严格依法守法”的法治底线和“尊重敬畏传统文化心理”的伦理底线;同时,对于“强行火化”之类行政强制,还应秉持一种克制慎用的原则界限。这正像《行政强制法》强调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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