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正在被劳教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此前已实施56年
■本报综合新华社、中新社、法制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该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已实施56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2012年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
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时,与会人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现在废止是正当其时、水到渠成。
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28日表示,由于正在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有限(毕竟不是罪犯),所以“不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虽然官方没有公布最新的数据,但据我了解,目前全国正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极少,因为今年年初,已经释放出要废除的信号,所以,各地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审批,没有新增劳教人员。另外,原来的一些劳教人员通过良好表现,减少期限,很多也都出来了。”周光权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在押劳教人员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对正执行劳教人员,在新的人权理念之下,用新的方法来处理。
洪道德坦言,劳动教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被滥用的情况。劳教中不排除扩大化的打击,比如说把正当的上访看成不稳定因素而劳教,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人权,这部分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
专家称剩余期限不执行不影响社会
■背景
劳教制度56年
1955年,第一份有关“劳教”红头文件出台。1957年,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61年
规定劳教期限两年到三年
1966年
“文革”后,劳教制度停止运行
1979年
规定劳教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教的人”
1982年
扩大了劳动教养的对象
2011年
设教育矫治试点城市
2013年
废止劳教制度
1957年
■链接
近年劳教典型案件
任建宇案
任建宇曾是重庆市彭水县大学生村官。2011年,因为在腾讯微博和腾讯博客复制、转发、评点一百多条“负面信息”,被重庆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2011年9月23日逮捕,随后决定对任建宇“劳动教养两年”。
2012年11月19日,任建宇被从劳教所接出,重获自由。
唐慧案
2012年,湖南人士唐慧因上访反映11岁女儿被强奸案件,被当地政府部门处以劳教一年半。虽然劳教很快被取消,但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将当地劳教委诉上法庭。
此前,侵害唐慧女儿的主要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唐慧事后表示,不断上访的动力是相信法律,希望遇到清官。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行政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变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赔偿金264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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