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特约评论员 周俊生
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部署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意见明确,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对民用水价实行阶梯价格制度,这是我国继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定价制度后的又一项定价制度改革,它体现的是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原则。不管是居民用水还是居民用电,它们都是一种重要的公用事业,因此由政府规定价格,可以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基本需求。但是,水和电的生产又需要一定的成本,在目前物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下,水企和电企的生产成本也在不断上升。公用事业的特性决定了企业不能完全按市场化的准则来完成产品定价,但企业的特性又决定了它们需要通过产品出售来消化成本、产生盈利,这两者之间形成了似乎是难以调和的矛盾,而阶梯制度为其提供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价模式。
对于像水这样的公用事业产品,由于其在一个城市里形成了网络型自然垄断,其供水管道的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不是一般的市场化企业能够胜任的。因此,城市水务企业一般都是国有资本独资或由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为政府对水价的管理提供了方便。为了保证民生的基本需求,国家对水的定价必须考虑到民众的承受力,而不能将所有的成本摊到产品之中。如果把供水管道的铺设以及日常维护需要的巨额资金计入成本,那么水价显然将高到民众无法承受的地步。正是在这一点上,将公用事业产品交给国有资本经营并排除市场化竞争显示出了它的合理性,政府可以通过向从事这类产品生产的国有资本提供财政补贴来体现其对民众的责任。
但是,政府在保证居民享用公用事业产品时,其定价通常都是低于实际成本,这又容易导致居民在使用中不加珍惜,造成政府财政补贴的浪费。因此,在保证居民基本用水的基础上,对超过基本需求部分的消费用经济杠杆来调节,既能够保证民众在公用事业产品消费上的大致公平,又能起到节约使用公用事业产品的作用。这就需要用市场化定价的方法来对这部分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用度进行制衡。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改革决定中明确,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决定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正当干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等环节,这是为了保证民生基本需求的顺畅供应。但是,这种政府定价的范围是有限度的,如果无限扩张就会回到以前的“大锅饭”时代。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定价制度,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既能够保证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又能够运用经济杠杆对过度消费进行调节。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阶梯定价制度,其方案一般是由政府制定的。由于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习惯还未完全革除,因此需要警惕地方政府借着阶梯定价制度的推行减轻政府责任的冲动。对此,发改委和住建部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各地要按照不少于三级设置阶梯用水量。第一、二级原则上按覆盖80%和95%居民家庭的月均用水量来确定,以分别体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和改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确保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而降低。在这样一个原则之下,真正需要实行完全市场化定价的第三级用水实际上的影响面是不大的。
(作者系资深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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