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于立生
黑龙江铁力市的王锡武因经济纠纷打了几次官司,都胜诉了,但法院法官在帮王锡武追回欠款过程中,每次都扣留了欠款的百分之十作为提成。1995年到2004年,铁力市法院总共四次执行过56.8万元的财物,截留财物约为9.6万余元。从1998年至今,王锡武多次找各部门反映,均未能追回钱款。(1月8日央视)
“执行难”是全国法院系统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如果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也就难以维系司法权威。为此,最高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即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法院向社会公布,以使其“寸步难行”。但铁力市法院却也侵犯起申请人合法权益,做起了“老赖”,反讽意味十足。
无论法官的审判权,还是执行权,都是国家权力。如果可以将所追回欠款之一部分截留为提成,法院就无异于商业机构,成为“讨债公司”了。尤其民商法范畴,法官的职责重在厘定权利,也就要求其利益超然、客观中立,这样才能使其判决及执行具备司法权威。这自然也就要求法院的经费得有着财政上的充分保障。而具体到案件执行,法院其实并不存在经费问题,因为根据最高法有关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最后都是由拒不自觉履行法院有效裁决文书的被申请人负担的。也正因此,早在1998年,最高法即重申过:各地法院不得以提成、赞助、回扣等名目收取申请执行人的钱物。
但铁力市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却是“吃了被告吃原告”。甚至2001年那次,在王锡武既没申请执行,也没交“执行费”的情况下,主动以他的名义到辽宁大连市执行了一起案件,但执行回的十七万五千多元,既不告诉王锡武,也没交给他,而是一直放在法院的执行账户中;直至2004年王锡武得知后,在其据理力争下,才不得不退返扣除所谓“提成”后的十三万八千元。执行权不置于阳光之下运行,必然导向司法腐败。这样的做法,不仅消解司法权威和公信,更会进一步助推 “执行难”现象。
铁力市法院既可能是积极为之,出于利益驱动;也可能是消极为之,源于经费没有充分的财政保障,因而无奈走上“创收”之途。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关于司法领域改革,给出的解决之道是:将地方法院的人、财、物,上提到省一级统筹管理,从而确保其避免受到基层地方政府的掣肘。
当然,任何改革都会涉及复杂的利益博弈和调整,诚如知名政论家马立诚所指出:“东部发达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是不愿意被省里统管人财物,比如深圳与湛江年人均GDP差10倍,深圳年人均GDP是2万美元,湛江年人均GDP是2000美元,省里发钱或发工资的话,湛江等穷地方会提升,但那些富地方会降低。”这就需要强化顶层设计,并强力推进,从而达到“釜底抽薪”之效。
此外,在案件执行环节,必须保障执行权置于阳光之下运行,透明公开;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戮力纠偏,对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这样,才能消除地方法院的“商业化”流弊。否则,连法院都“吃提成”、当“老赖”,还如何去制裁“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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