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熊志
广西兴业县一名不满14岁的留守女童两年多内遭到十多名当地村民多次性侵,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其中7名犯罪嫌疑人。最终,在当地检方公诉和法院的判决中,已知的9名被告全部被认定为强奸罪。
尽管最终判决否定了涉嫌嫖宿幼女罪的批捕理由,但这一插曲依旧让人感到沉重。就在此前,有报道称:受害女童遭部分村民敌视。在部分村民看来,“都是她,把那些老人送到了牢里”。对于一个封建伦理尚未完全退场的乡土社会,我们并不难想象,检方以涉嫌嫖宿幼女罪的批捕事由会将受害女童置于怎么样的难堪境地。
在此案中,施害者最初被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强奸罪和猥亵罪分别批捕,而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和检方透露,区分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缘由在于,“确有嫌疑人给付少量金钱的情节,被害人也自愿接受性行为”。一个未满14岁的留守女童根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行为能力,没有性同意权也就意味着成人范畴内的嫖宿定性的不适用。在废除嫖宿幼女罪成为广泛共识的当下,上述两点无疑是对既有共识的背离。退一步讲,即便遵照嫖宿幼女罪的适用标准,在留守女童是否年满14岁这点上,也还有施害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否定理由,熟人社会,这5位“支付了金钱”的性侵者难道都符合适用条件?
存在内在逻辑矛盾的嫖宿幼女罪从设立到逐渐被冻结,已经清晰地反映出我们在保护女童上的法治思维的转变。当然,最高法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的建议时,在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之余,也只能以司法机关的名义,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但在废除程序启动之前,检方和法院完全能够通过在具体案例中减少其适用,逐步从现实层面将嫖宿幼女罪冻结与架空,进而倒逼修法程序加快启动。
我们遗憾地看到,当地检方一度以一种落后于法治精神的罪刑去介入案件。公检机构称,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在法律上说得通。但是,在法律上说得通是否意味着在法治精神上也说得通?相较于尚未来得及修正的既成法律文本,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之间,哪一种更能代表法治精神已毋庸置疑。如果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忠诚,仅仅建立在具体法律文本之上,那它无异于一种僵化的司法模式。在留守女童被性侵案中,对嫖宿幼女罪的相关法律文本适当摒弃,更顺乎保护女童的法治趋势。
在性侵案曝光后,留守儿童的生活处境再度引发讨论。村民的敌视,似乎更加证明在青壮年出走之后,法治思维和现代的道德伦理观的一并出走。在这片法治薄弱的乡村土地上,法治精神的补白无疑是同样急切的任务,但这种补白为何还要以一种落后于法治精神的方式进行?在这片留守的乡村,面对与青壮年出走同步的法治思维和道德伦理观的出走,我们必须看到司法介入在法治精神上体现更大的进步。无论如何,我们不能以法律的名义去伤害一个不足14岁的留守女童。这是法治精神的更新所赋予的应有关怀,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嫖宿幼女罪曾被滥用之后法律的自我救赎。
责编: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