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熊志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提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条例》还规定“裸官”等六类干部不得列为选拔对象。
时隔十二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迎来首次修订。从内容上看,修订后的《条例》对人事任免违规上的新动向作了系统回应,比如对近些年进入公众视野的“裸官”现象,《条例》要求,“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提拔对象。此外,对于免责官员复职、破格提拔等,《条例》也都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规范举措。
规范权力首要的是规范人事任免。在中央密集出台反腐新政的背景下,《条例》的调整,无疑为吏治治理提供了新的保障。目前针对“裸官”等新问题的预防,更多的是种制度层面的增量,它能对现有的权力约束机制拾遗补缺,同时也意味着公正透明的选官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所以,《条例》在拾遗补缺同时,对“裸官”等新违规形式的防范,难免会遭遇权力不尽透明之现实带来的挑战。比如,《条例》禁止“裸官”列为考察提拔对象,但哪些官员位列“裸官”行列?这涉及到一个识别的问题。从有效监督的角度讲,对“裸官”的识别当然不能是体制内的自我判定,问题在于,在呼吁多年的官员财产信息公示制度依然局限于地方试点的前提下,民众对“裸官”的辨认都成问题,党政机关对于领导干部的任免就只能建立在体制内部认证的基础上,并靠机构自身的公信来支撑这种认证。
由于外部监督的缺失,可能意味着对“裸官”考察提拔的拒绝,并未解决权力不透明的问题,并且会掣肘于这种现实。另一层面,缺乏高度透明化的机制作保,自然又难赢得的广泛信任。不妨想想,如果连“裸官”具体数量都没有摸清,人们又无法通过官员财产、亲属等信息去监督辨别,人事任免方面对“裸官”的约束就是相当孱弱,至少难与公众的预期吻合。
因人事任免而遭遇质疑的事例并不少,“裸官”之外,有些是破格提拔不合规,有些是免职官员未到法定时间就悄然复出,这些都直指现行选官用官的程序漏洞,其中权力运行信息公开透明的不足再为清晰不过。讲危害的话,官员任免不公开透明不只是会出现“裸官”等违规现象,更在于封闭化的任免程序消解公信。而财产等相关信息的对外闭塞之下,如果对“裸官”约束是想反其道而行之,可能会陷入一种事实上的悖论。
权力透明化建设的种种进步值得肯定,只是这种进步还不能满足反腐机制修缮与补充的步伐。时间上的滞后,意味着人事任免上的增量改革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在实施效能上也将可能被打折扣。在这个意义上,权力透明化方面实现看得见的进步,是在拒绝提拔“裸官”等机制更新外更为基础性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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