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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要小心,他们会告你!

2014-01-20 02:50:5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菁城子(北京 媒体人)

宋冬野现场演唱的《董小姐》,是去年非常流行的一首歌。我是从选秀歌手左立那听到翻唱,才喜欢它。无论宋冬野和他的拥趸们是否喜欢,这首歌是被翻唱后才突然火起来。

左立唱过这歌后,除了有一回和宋冬野合唱,再没公开翻唱。他用1分多钟把这歌唱火了,甚至没留下一个完整版本,为何不再唱呢?也许是厌倦翻唱,想尝试创作,但有个事实却是:这首歌不是他想唱就能随便唱的。因为选秀擅自翻唱,他可能早就侵犯了宋冬野的“权利”,只不过宋不予计较。同样是选秀歌手的李代沫,因为翻唱了一首《我的歌声里》走红,被起诉侵权。

那么街边卖唱青年呢?他们舞台寒酸,不是街角就是地铁通道,不过在营利这点,倒是和卖票开演唱会的大明星没区别。路边一曲《春天里》,也侵犯了汪峰的权利?如果答案是肯定,那就太有意思了,因为我们生活中听到的音乐绝大部分处在“非法”状态。不单卖唱违法,公共场所音乐基本要被禁止。这不是开玩笑:按照音乐版权法律和国际公约,营利场所的音乐使用要获得授权。大概十年前起,音著协就发起国内首例“商场背景音乐侵权”诉讼,并向众多商场、酒店、宾馆、航空公司发函要求签订“背景音乐授权协议”。凡没有得到授权,就可被诉以侵权。所以,你们家楼下洗剪吹店里播放的“最炫民族风”,十有八九也是“非法播放”。

这大概是天底下最普遍的违法行为了。按音乐版权规定,买到唱片只能在家播放,个人欣赏;如果公开播放,取悦他人,就涉嫌侵权。“以营利为目的”才算侵权,这个说法其实非常宽泛。卖唱得钱、KTV点歌是显而易见的营利,商场、洗发店播放音乐只想取悦顾客,不过既然它们是营利机构,那么在这种公众场合播放岂不也涉嫌“营利”?禁止营利性演唱或播放,会损害版权人利益吗?现实是,如果没有广泛的“侵权传播”,很多人根本没听说歌手,也不会去买他的唱片、听演唱会。一件作品众口传唱,明星大红大紫,他自己身价倍增,获利机会明显增多,怎么会利益受损?

从非功利角度分析,不管利益得失,只问是非对错,仅就音乐版权而言,如果拥有音乐版权,创作者就有理由禁止任何人传唱,这就阻止了他人对信息的自由利用。信息无处不在,创作音乐者是对音符加以利用,再将它汇入信息世界,所有人获益。人类生活存在大量需要传播、分享而不损害他人的领域,例如知识、语言、信息、观念,甚至它们的自由传播可引发爆炸性创新。这类领域如果人为建立“产权”,只会伤害真实产权。例如禁止商场播放未经“授权”的音乐,实际是侵犯商场使用唱片(或其他载体)的权利。

当今越来越严厉的版权保护,是在鼓励创新还是在遏制创新,表面上不言自明,事实却并非如此简单。自人类有文明以来,版权产生不过几百年历史,在科技和信息自由时代,它的走势如何还需探索。在立法从严的呼声下,更需要冷静看待。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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