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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的价格制度变迁

2014-01-21 02:32:2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朱巧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价格改革,多次被称为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价格改革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要素价格和公共品价格扭曲还没有根本解决,中国的价格制度仍然有待完善。

一、价格制度变迁的进程与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价格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以带动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具体来讲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79—1984年):改革的起步阶段。这一阶段价格改革的主要任务集中在解决价格结构扭曲和比价关系不合理的矛盾上。采取的是“调放结合,以调为主”的改革策略。我们先后进行了六次较大规模的价格调整,至1984年,除少数商品价格由各级政府管理外,小商品价格已全部放开。

2.第二阶段(1985—1991年): 实行混合价格管理体制阶段。自1985年起,我国进行了以放开城市耐用消费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管制为主基调的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对工业生产资料全面实施价格“双轨制”,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价格形成和价格管理的新格局。1988年4月,中央决定价格改革“闯关”,出台了一系列放开价格的改革措施。但到8月就出现了全国范围的挤兑潮和抢购风。统计数据显示,1988年上半年,全国物价总指数在1987年已上涨7.3%的基础上连月大幅上涨,7月份已达到19.3%,局面已经失控。鉴于此,中央出台了旨在稳定经济和市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措施。直到1991年,中国经济才“硬着陆”。

3.第三阶段(1992—2002年):“并轨”及深化产品价格改革阶段。“双轨制”曾被斯蒂格利茨称作为“天才的解决办法”,布鲁斯也把它当作“平稳过渡的桥梁”。但是,双轨制也的确带来了经济秩序的混乱。由于市场价格大大高于计划价格,权力和金钱的恶性结合成了罪恶的渊薮,成了当时腐败现象的物质基础,一时民怨沸腾,要求改变双轨价格的呼声很高。于是,中央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粮食、生产资料等重点产品的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对大部分工业生产资料实现单一市场价。1992年国家物价局新的价格管理目录中,国家定价的比重已不足20%。2001年,国家计委公布了《中央定价目录》,将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限定为13种。

4.第四阶段(2003年—): 生产要素和公共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阶段。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2004年,央行决定再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2005年,开始汇率改革;2012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正式放开;2013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全面放开。同时逐步把价格改革引入城市公共交通、房租、自来水、民用燃料、教育、医疗等领域,促进公用事业的发展,从而确立了市场形成价格的主体地位。在价格宏观调控基础上,充分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建立中观调控体系并加强法制建设。价格管理的范围逐步由单纯的国内价格管理转为国内外价格的统一调控。所以,这一阶段价格改革的特征是试图建立市场的定价机制和有效的价格监管机制。

二、价格制度变迁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价格改革取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1.扭转了农产品及工业的初级产品低价状态,至1997年农民出售农产品的价格上升4.25倍,原油等许多重要基础产品价格已经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衔接起来。采掘工业产品、原材料,加工工业产品价格关系己经基本趋于合理。2.价格调控逐步间接化、宏观化,价格管理逐步法制化。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价格的传统办法有了重大改变。

然而,与完善的市场价格体制要求相比,我国目前价格制度还存在严重缺陷,扭曲的要素价格严重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发展模式的转型。具体体现在:

1.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改革滞后。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资源环境等。目前,我国要素价格存在不同程度的制度性和政策性扭曲,劳动力价格(工资)、土地价格、资本价格(利率)、资源性产品价格(煤、油、电、气、水)等的价格、环保价格(环保收费)等未反映出其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以及与其使用有关的负外部性(社会成本),其结果必然是引发各种非效率的资源配置,成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障碍。可见,要素价格改革滞后于整体经济体制改革,从根本上制约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成为改革进程中的突出矛盾。

2.公共产品价格改革滞后。所有的公共品,使用中都可能存在着“过度使用”和“拥挤效应”的问题。在当前,水、电等资源类准公共品领域如何改革,已成价格改革的重点难点。迄今我国还没有成熟完善的准公共品定价机制,只有一个走过场式的“听证模式”。公共品价格改革走进了一个“涨价—听证—涨价 ”的怪圈。

3.价格的配套改革滞后。计划价格虽然废除了,但是市场定价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价格改革,不仅仅是“调”、“放”,关键是要建立竞争性价格形成机制,而竞争性价格形成机制取决于其他领域的改革是否成功。比如,没有金融改革的成功,就不可能有市场利率;没有外汇的自由兑换,就没有自由汇率;没有完善的技术市场,就没有合理的技术价格等。显然,我们的价格制度同财税、金融、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制度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

三、未来价格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价格是市场主体进行决策的风向标,也是引导各种生产要素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流动及利益分配的基础工具。未来我国价格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产品价格的市场决定机制;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公共领域价格改革;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此,我们要“坚持一个方向、健全两个机制”,暨坚持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改革方向。要让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让价格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完善两个机制:一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要在充分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损害外部成本基础上,重点解决能源资源价格失真、比价关系不合理、构成不完整等问题。推动垄断行业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共产品定价体系。可竞争环节要通过引入竞争实现市场定价;自然垄断环节实施政府监管,其价格实行政府管制价格,尽可能地将政府定价的范围降低到最小。

二是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对确实需要政府定价的垄断环节(如电网、天然气管网)进行有效的价格监管,增强监管机构独立性和监管能力,在竞争性领域严厉打击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行为。将部分重要基础性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定价权和监管权 (如电价与成品油价)由宏观调控综合管理部门集中监管,转移到职能管理部门分散实施,以保证价格监管职能与宏观调控职能的相对独立性。

同时,价格改革要与健全利益调节机制相结合。一方面通过健全资源税、扩大诸如石油特别收益金等具有暴利税性质的税收政策,调节利益分配;另一方面对弱势群体等建立补偿和救助机制,借助于税收政策和救助机制,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只有建立政府、企业、百姓的均衡博弈机制,才能既让广大百姓满意,又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能保护资源类准公共品(水、电、煤等)生产企业的基本利益。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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