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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公益组织,它是公诉人” 人大代表谈水污染诉讼

2014-01-21 02:32:24 来源:长江商报

1月15日,“航浚6号” 挖泥船在对长江大桥通航桥孔进行疏浚维护。本报记者 王筝 通讯员 王泽敏 摄

长江商报消息 人大代表谈水污染诉讼:假如鱼灭绝了,谁来保护鱼?

水污染受害人不提起诉讼怎么办?上游污染下游怎么解决?农村水污染如何防治?昨日,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各代表团小组审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来自全省各地的代表纷纷就水污染防治热点问题建言献策,并对《条例》草案修改提出建议。

公众如何参与水污染诉讼?

代表献策:鼓励公益诉讼,划定参与底线

增加“公众参与”是本次《条例》草案一个大亮点。

——省人大代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

本报讯(记者 翟莹 杨金金)省人大代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认为,增加“公众参与”是本次《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一大亮点,但“公众参与”中谁是诉讼主体?谁提出诉讼?目前都有争议。

“在国外,法律界主张,在公益诉讼中,即使不是直接受害人,也可以提出诉讼。但目前这在国内实施阻力较大,谁都能提出诉讼,对企业生产带来的影响很大。”王晨建议明确“公众参与”的底线,“这在全国将是一项创举”。

省人大代表、武汉市发改委主任吴清表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是《条例》草案的最大亮点。对于王晨提出的公益诉讼问题,吴清表示,目前政府机关、有关组织、水污染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可以借鉴国外公益诉讼的经验,“我不是直接受害人,但是我可以提起诉讼,这就是一种社会监督。” 

吴清解释,并不是所有受害人都有提出诉讼的能力、要求、意愿以及法律支持,“假如鱼灭绝了?谁是受害人?谁来保护鱼?就是公益组织,它就是公诉人。”

《条例》草案中提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吴清认为,这个条文规定可理解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如何治理?

代表献策:上级政府设专门机构共同治理

由更高一级的政府进行直接领导,管理各方以形成联动机制。

——省人大代表、荆门市副市长张尚贵

本报讯(记者 翟莹 杨金金)汉江发源于陕西,经过湖北,如果水污染在上游,有什么办法来解决?一个关于“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问题让不少人大代表打开了话匣子。昨日,在荆门、十堰代表团的审议现场,多位人大代表均表示,跨区域的水污染治理,应该由共同的上级政府协商解决,并建议成立专门机构治理此类水污染。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问题,《条例》草案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省人大代表、荆门市副市长张尚贵表示,跨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平行政府之间协商有难度。他建议由上级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针对此类跨区域的水污染进行防控,由更高一级的政府进行直接领导,管理各方以形成联动机制,避免出现多头治污,反而没人治理的情况发生。

省人大代表、丹江口市长李翔也呼吁,跨区域的水污染治理需要在更高的管理层面上去解决。

水产养殖污染责任由谁承担?

代表献策:避免“多头”,明确法律责任

养殖证的发放由农业和水利部门管理,让环保部门去吊销养殖证,水利部门不肯怎么办?

——省人大代表、枣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鹏

本报讯(记者 郭婷婷)省人大代表、枣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鹏认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针对一些部门要有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提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一系列问题。

但实际上,现在大型水库和小流域都属于水利部门管理。出于解决职工就业、创收等原因,向水库投化肥搞养殖,大多都是水利部门主导。

“让其他部门管住他们不污染很难。如果不把责任明确到水利部门头上,下一步的监管、处罚都会很难进行。”赵正鹏表示。

《条例》草案第七十四条中,提出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再犯的除罚款外,还要由发证机关吊销养殖证。

“养殖证的发放由农业和水利部门管理,让环保部门去吊销养殖证,水利部门不肯怎么办?” 赵正鹏认为,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类似这样的问题,行政许可权属于谁,责任就由谁来承担。

农村水污染如何处理?

代表献策:加倍重视,别走“先污染后治理”老路

立法护水对治理污染非常重要,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农村城镇并举,加倍重视农村塘堰污染问题。

——省人大代表、黄石市西塞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董均林

本报讯(记者 王碧涛)“我省水污染形势严峻,保护水体刻不容缓。”省人大代表、黄石市西塞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董均林认为,立法护水对治理污染非常重要,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农村城镇并举,加倍重视农村塘堰污染问题。

董均林表示,对于水污染的防治,政府往往更重视城镇,而缺乏对农村湖泊、塘堰等的治理。当前,农村的水污染情况也很严重,在一些乡村里,村民洗衣、洗碗、洗菜、浇灌甚至饮用水,都直接在塘堰里进行,由于农村生活方式的改变,受到大量日化产品、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废水的影响,一些塘堰的污染已非常严重,直接影响村民的生活安全和身体健康。

“防治水污染,不能只管企业,也要引导人们改变生活习惯。”董均林认为,因为居住的分散性,治理农村水污染比城市更困难。《条例》草案里面,有很多对农村水污染预防与治理的内容,董均林希望政府部门在防治水污染方面,农村和城市并举,严格执法,不要让农村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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