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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伤害未成年人可剥夺亲生父母监护权

2014-01-21 02:32:2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拟今年出台

据新华社电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已启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

据悉,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绍,本次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从2013年5月起,民政部就以现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为基础,在江苏、河南、四川等20个地区启动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力求建立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

“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

全国妇联协调处处长张彦红指出,我国立法比较强调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但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却不甚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得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

■现状

我国的监护制度仍为36年前制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介绍,我国1987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在立法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规定的监护制度,但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现行规定已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求,导致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得不到有效监护而陷入困境。

张雪梅说,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规定了训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但这些规定零散、措施太柔性,难以发挥作用。对监护人的这类行为屡教不改的情形,也很少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如何安置也是一个问题。

近期未成年人监护失责案盘点

2013年5月贵州

男子开水烫头虐待女儿5年

贵州省村民杨世海殴打其10岁女儿长达5年,用毒打、开水烫头、钳子夹手、针扎手指、跪锯齿等方式对女儿进行残忍虐待。

2012年12月 深圳

男子皮带打死6岁儿

深圳男子郑军鹏用皮带“教训”6岁的儿子小豪,致其送院抢救无效身亡,皮带都被打断。

2013年4月 南京

吸毒女饿死两女儿

南京吸毒女乐燕将几岁大的两个女儿置留家中,锁上大门离家吸毒玩乐致两女童在家中饿死。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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