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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能否完全“去地方化”?

2014-01-24 01:37:1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去地方化”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明确方向。

从法理上说,司法权是国家的中央事权,地方法院、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而不是地方政府的附属部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法院、检察院和地方政府是地方的“一府两院”,主要官员分别都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或任命,“一府两院”对地方人大负责,并接受地方人大的监督。也要看到地方司法机关尽管不是地方的附属部门,但主要职能仍然是处理地方事务,是地方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一部分可以由省级或中央垂直管理来解决,另外相当一部分,还是应寻求在地方治理结构中得到解决。

据《北京青年报》,作者周常武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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