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熊志
国务院医改办日前发布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各省要全面启动或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以及新农合三大医保完成基本的覆盖之后,基于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防范,大病医保制度一直广被呼吁。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大病医疗保险搭建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国务院医改办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医保工作,并明确提出大病医保全面启动试点的时限,无疑强化了广大参保者尤其是中低收入参保者的心理保障。
实际上,大病医保在地方的试点工作早已展开,通知所提进一步扩大试点的覆盖范围,具体而言不如说是以省为主导将内部的试点工作打通。这是因为,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的前提,是一省之内形成有共识性的大框架,包括筹资水平、报销标准、报销流程,以及能多大程度实现省内的漫游等等。现阶段的医保统筹层级较低,所以前期的试点也更多地表现为各自为阵的格局,给统筹和报销都制造出不小的麻烦。大病医保要形成全国性的保障机制,必须打破这种零散、碎片化的格局。
大病医保的保险资金来源于医保筹集资金及历年结余基金,居民“免费”参保,统筹层次的提升对于大病医保制度保障能力的强化意义显著。但也得看到,大病医疗保险不同于其他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它虽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化保险,但特殊救济的意图更突出。其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制度初衷,意味着在提升统筹的同时,必须照顾不同地区、人群和病种的差异性,适当向弱势者倾斜。换言之,统筹不意味着一刀切、全面平均,统筹之上还得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关照。
此前,不少人指责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所反映出来的现实不可忽视,同样也是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应尽力避免的误区。渴望得到大病医保救助的参保者,往往对医疗成本的负担能力较弱,大病医保即便承担了大部分费用,剩余比例的医疗开支对于贫困者而言也非小数。同样的病种和报销比例,对贫困者和富有者的保障功能并不相同。大病医疗保险如何在按比例报销的同时,照顾困难群体的支付能力,在减轻其绝对医疗成本上进一步强化保障能力,有赖于各地在试点中积极尝试。
对困难群体的救助不仅体现在大病医保之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也属不可或缺的部分。相对于大病医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能够更加精确地指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对他们形成兜底性的救济,实现对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的有益补充。而除此之外,大病医保机制也需要在严控资金风险的范围内,尝试扩大病种的保障范围,提升保障能力。即便一些重病病种不适合纳入大病医保保障范围,也不意味着可以无视这部分保障需求,在政策上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扶植和监督力度,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格局,实属必要之举。
重在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制度初衷,决定了大病医保是一项有针对性的医疗保障机制。它能不能有针对性形成对相应群体的保障和兜底,将制度关切送到最需要的人手中,将是对政府责任的最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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