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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规定悬空20年何时才能落地

2014-02-18 01:10:4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殷国安(江苏市民)

广西平南县警察枪杀孕妇案(贵港市中院17日下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3324.1元),政府前期代赔73万元;青海湟中县城管队长打伤孕妇,政府先赔付20.9万元……近期,连续几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的善后处置引起关注。《法制晚报》记者整理了近年10起公职人员违法事件,发现事发后,大多由当地政府先行赔偿,但无一地方政府在通报或接受采访时就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做过相关解释,也并没发现有政府追偿成功的通报或新闻报道。(2月17日《法制晚报》)

“政府代赔”,其实有两种情况:一种属于依据《国家赔偿法》执行的“国家赔偿”,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给予的赔偿;还有一种就是因公务人员个人行为进行的赔偿,属于“政府代垫”性质,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赔偿”。

同样,在政府赔偿之后的“追偿”问题,也就有了不同。对于“国家赔偿”的“追偿”,应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而对于“政府代垫”的款项,则应该由政府向责任人全额追回。

财政部曾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显示,2002年至2004年间,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3%,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数额为零。此处“追偿”若指“政府代垫”资金的追回,那么,这个比例确实太少了。

另一个问题也不可忽视,这就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追偿”更是基本没有落实。许多重大案件,例如佘祥林、赵作海冤案,在国家赔偿之后,并没有听说向办理冤案的责任人“追偿”,也从来没有看到一起关于“国家赔偿”后“追偿”的报道。结果都是“公职人员犯罪,纳税人买单”。

“追偿”规定落空,一个重要原因是,此项法律规定缺乏具体富操作性的配套细则。2011年初,财政部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追偿”的标准:“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这一规定引起争议,网友普遍认为“偏轻”。但最后出台的《条例》,却删去了关于“追偿”标准的规定。于是,因缺乏标准,“追偿”规定继续处于“冬眠”状态。

从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到2010年4月29日《国家赔偿法》修改,关于“追偿”的规定,文句都没有变;但是,近20年来,这条规定依然是一个“白条”,确实有损法律的权威。如果打算落实,就赶快出台具体的追偿标准;总不能就这么悬着。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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