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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借法执法”难禁垃圾广告

2014-02-25 02:02:0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的亮点颇多,但最引起关注的还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其手机或个人电邮发广告。

中国目前手机用户数超过10亿,电子邮件用户也数以亿计,如此庞大的市场、复杂多元的广告发布主体,又是较难取证的电子广告,监管难度不言而喻。公众在点赞之余,不免担忧:法律能否得到落实,权利会不会走空?

其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草案》,跟舆论中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广告短信”有一定的差别——《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换言之,这等于是把禁发广告的红线,从“事先征得同意”退至“当事人没有明示拒绝”。

对于违法责任,《草案》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个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

如此一来,就把处罚电子垃圾广告的责任交给了电信行业管理部门,而且处罚的依据也不是《广告法》本身,而是要借电信行业的规定来“借法执法”。这可能将公民不受电子广告骚扰的权利打了折扣,将涉及亿万公民切身利益的《广告法》执法,退回到了电信的行业管理。

因此,《广告法》有必要赋权受垃圾邮件、手机广告骚扰的公民,直接起诉广告发布者、广告主;鉴于公民受广告骚扰的“损失”较难举证,《广告法》有必要直接规定一个赔偿“起步价”,或者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机制,让违法者感受到群体诉讼的压力,不敢以身试法。

据《新京报》社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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