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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判死缓减刑后最少服刑22年

2014-02-25 02:02:0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政法委出台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指导意见

■据新华社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通过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据了解,中央政法单位正在细化相关规定,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指导意见切实得到执行。

针对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的问题

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认定

为了从严把握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意见针对“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明确规定,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确有悔改表现”应着重考察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消除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对利用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针对三类罪犯中减刑次数多、减刑间隔时间短等问题

职务犯罪等判无期减刑后最少服刑17年

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比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延长到“执行三年以上”,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针对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不积极配合治疗的 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针对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司法部将根据指导意见,正在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虽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针对有的地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透明度不高等问题

原厅局级以上贪官减刑假释应向中央机关报审

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背景

有罪犯以权或花钱“赎身”

多年来,执法司法机关依法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也发生一些问题,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

■案例

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

违法减刑案24人被立案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截至2014年1月,检察机关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社会人员7人。

据了解,2007年2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在二审中,张海女朋友黄鹭及秘书康杰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揭发材料提供给张海,其中一条作为立功表现的依据并被采纳。2008年9月12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张海有期徒刑10年。在监狱服刑期间,2010年9月,武江监狱根据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获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为其提请减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年。张海指使他人为其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被申报重大立功又裁定减刑2年1个月28天,次日刑满释放。

截至今年1月,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0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目前张海、黄鹭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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