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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创新外,需推进司法改革

2014-02-27 02:09:2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 于立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

中办、国办明确“不受理越级上访”,是对《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的重申。而有些访民之所以会越级上访,也就在于权利受损之后的诉求,在原级得不到妥善解决。但越级上访除了会打回原级处理,甚至还可能因违背《信访条例》的规定而授人以柄。

此前,河南南阳市、驻马店市等多地越级上访的访民,就被当地行政机构扣上“非正常上访”的帽子,投入所谓“训诫教育中心”非法拘禁,在权利受损之后,又遭遇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侵害。当然,这些都是访民和地方行政机构冲突之下的极端事件。而硬币的另一面是,也不排除少数访民基于地方政府对上负责的心态,在特定时期进行“闹访”,地方政府迫于压力只得“花钱买平安”,但越绥靖越“闹访”,既浪费公帑,也无济于事。

凡此种种,都暴露了既往信访制度的积弊。为此,去年2月开始,国家信访局就开始取消信访排名,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考核压力,进而淡化其截访冲动,以缓解信访矛盾。此次,中办、国办在明确“不受理越级上访”之外,提出了诸多解决信访问题的创新举措,诸如:“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以拓展诉求表达渠道,使之多元化;“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办理方式趋于公开化、透明化,访民的诉求是不是合理,由此也可以付诸公议,从而更有利于信访问题的消解;各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化、定点定期化,主动与访民的信访诉求对接……在这一揽子创新举措的推行之下,可以预见的是,相当数量的信访问题,会通过访民与地方行政机构对等协商的方式得到妥善解决。

权利受到侵损之后,诉诸更高层级的权力寻求救济,所体现的终究还是一种“人治思维”。固然,在积极创新举措的推行之下,相当数量的信访问题会通过当事双方的协商得以妥善解决,但还有解决不了的呢?就本质而言,地方行政机构与访民是权利纷争的冲突双方,也只有客观、中立第三方的仲裁才更容易收获公信,更便于定纷止争。《意见》指出“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转予同级政法机关处理,从而实现信访案件的有效分流;但广义而言,任何权利纷争,都是可以付诸司法解决的。法律之设立,本就在于厘定权利,尤其是在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侵犯时,更应得到法律的有力维护。

也正因此,在改革创新信访制度之外,还需在地方法院人财物上摆脱对地方财政依附状况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甚至可以考虑像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设置专门的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法院。信访制度的变革创新,自有其积极性所在;而让访民“信法不信访”了,对于信访问题的根本解决,更能收长远之效。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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