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晏扬(浙江 媒体人)
作家张浩文耗费5年写成一部30余万字长篇小说《绝秦书》,获得税后稿酬3万元,缴纳的稿酬个税近1万元。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从1980年执行至今,30多年未变,与时代严重脱节。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张抗抗再次提交提案,呼吁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3月5日《北京晨报》)
目前大部分报刊的稿酬标准本来就很低,一个作家呕心沥血好几年写成一部长篇小说,得到几万元稿酬,却还得被拿走接近三分之一,如果文化创作者不能获得与付出相称的报酬,文化发展繁荣自然无从说起。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文化创作者当然不能例外,关键问题是税收标准合理与否。
月入800元,比任何一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都低,在很多城市已经达到了吃低保的标准,可是,作家一个月获得的稿酬只要超过800元便要缴税,实在说不通。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是1980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当时,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也是800元,稿酬与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相同。在之后30多年里,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从800元逐步提高到3500元,并且降低了税率,但稿酬个税起征点一直维持在800元不变,而且税率较高,为什么?
30多年前,一个月800元称得上是高收入,现在一个月800元连个人温饱都难以维持。同时,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如今没有工资、薪金收入,完全靠写作为生的人越来越多,稿酬是他们唯一的生活来源,这更加暴露出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的不公平。
另外,很多作品是几个月、几年创作完成的,却按一个月的收入计税,致使创作者税负愈发沉重。譬如张浩文创作《绝秦书》花了5年时间,60个月,平均每个月获得稿酬只有500元,却要一次性缴纳近1万元个税,这样征税当然不尽合理。
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重要目的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与税收的宗旨明显背道而驰。
即便不论发展文化事业,单论给创作者公平的待遇、尊重创作者的正当权利,也应将稿酬个税起征点提高到与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相对应的水平。多年来,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各方人士不断就此呼吁,而且这个问题也没有争议,那么它理应得到及时解决。
责编: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