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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当务之急是建立混合所得税制

2014-03-07 02:32:5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 梁秀峰

3月6日,两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回答有关个税问题时,指出“简单地提高起征点的做法并不公平”。自2011年我国个人工资所得税制提升到3500元之后,不断地有学者提出提升个税起征点,这一建议有其正当性一面,不过这不是当下个税改革当务之急,亦与个税税制改革大方向有潜在冲突。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历年是各国税制改革中最为复杂、艰巨的。之于中国而言,亦是如此,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税制不符合现代税制原则,也与现实发展有所脱钩。

我国目前个税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同一纳税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将它们分为不同类别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等,并对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来计算其所得税的制度。分类所得税制适用于征收管理效率较低的国家,因为其课税简便,能够进行源泉控制,征税便利。但其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既未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考量,容易产生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或不缴税,应税所得来源少、综合收入低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也不能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故而,采用这一税制的国家少之又少。

改革开放初,我国居民收入主要以工资为主,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有其合理性,但是伴随着我国个人收入的多元化,分类所得税制已经不合时宜。现而今,我国个人所得税被诟病为“工资税”,给工薪阶层带来不小压力。

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多为综合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模式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它能够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并且不缩小其税基,还能体现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

不过,综合所得税制要求个人经济信息高度透明、征收管理手段先进以及纳税人自行纳税意愿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比较理智的做法是采用混合所得税制,即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家庭进行课税,这已经在国内学界取得基本认同,也早已经获得当局认同,只是受制于各种障碍,推进缓慢。

在已经确立混合所得税制作为我国个税改革目标的背景下,再继续提升个税起征点实际上与这一目标有冲突。混合所得税制是以家庭作为主要征税对象的,而我们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以个人作为纳税对象的,并未考虑个人综合收入以及养老、教育、住房等支出情况。提升个税起征点只是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小修小补,意义有限。

当然,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符合降低中等收入群体负税压力这一初衷。其实,实行以家庭为课税对象的混合所得税制之后,可以考虑到房贷、赡养、教育等生活成本,将有助于降低中等收入群体总体税负。建立混合所得税制的同时应该实行税收指数化,即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建立税收指数化将会更加科学地调整起征点和个税税率。

就个税改革而言,眼下当务之急是解决推行混合所得税制的障碍,是否提升个税起征点以及税率调整,可在建立混合所得税制这一大框架内考虑。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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