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 于立生
6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财税体制改革和财政工作”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楼继伟表示,这次三中全会明确规定,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今后这些税收条例要逐步改成立法,立法应该是全国人大的事情。
税收具有强制性,没有指定用途,用于一般性财政支出,诸如供养军队——抵御外来侵略,供养警察——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供养法庭——仲裁民众间权利纷争,等等。民众缴纳税赋,换取公权力机关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而,“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通行原则,亦即征税权力必须由民意机关而非行政机关直接掌握;具体而言,包括三项内容: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从而便于维护民众的财产权。
“税收法定”原则,也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要求。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目前,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我国相当部分主体税种都游离在人大立法之外,大量税收事务都是由政府行政法规主导。1985年,全国人大将财税立法权转授国务院,允许通过税收条例的形式推进税制改革。“便宜行事”有其时代背景——其时正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治建设尚处起步阶段,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够,而经济改革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快速转轨之中……亦正因此,这种方式利弊皆有,正如楼继伟所指出,好处是比较快地建立起了我们的税制,而弊端,则是带来一些税收的随意性。
“随意性”体现之一是,如楼继伟所说,“比如有一些地方千方百计地向中央政府争取税收优惠,或者说随意减免税”,税收的强制性也就为讨价还价所消解。“随意性”体现之二是,增加了企业和民众的税赋负担。4日政协中共一组讨论时,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主席王富玉表示:“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税负非常重的国家。中国的税负比例,在世界上仅次于比利时,和法国并列第二。”此外,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譬如2000年《立法法》的施行),大量税收事务仍由政府行政法规主导的状况,也呈现出不合拍的滞后态势。因此,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税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也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税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可取路径有二,一是另起炉灶,同时废止此前的“1985年授权决定”以及衍生的税收条例;二是间接收回,推动此前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成为法律,尤其是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具备立法条件的。此外,新税种的设立开征,必须过全国人大的立法关。从而,实现税收体系的法律化优化重构、与时俱进。
5日李克强所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严格执行“约法三章”,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只减不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等,并实现财政阳光化。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税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将政府直接征税之手拿开,亦更利于阳光政府的打造,以及通过减轻企业的税负,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并使民众财产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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