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杨涛(江西 检察官)
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在调研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废除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正在研讨之中。在相关方面提供的草案上,集资诈骗罪已准备废除死刑,同时拟废除死刑的,还包括组织卖淫罪、伪造货币罪和走私假币罪。(3月10日《南方都市报》)
集资诈骗也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罢,往往涉及到人数众多,而且是资不抵债,造成多人的财产损失,所以,许多受害者恨不得对诈骗人食其肉、啃其骨。然而,尽管如此,我还是赞同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因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不能简单地诉诸个人感性直觉,从世界法治角度看,废除资诈骗罪的死刑是法治的进步。
首先,死刑是一种残忍的、原始的刑罚,逐渐为文明国家所抛弃。截止到2012年,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约150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像集资诈骗罪这样的犯罪,并不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暴力犯罪。
其次,即便是死刑适用,也应当具有一定效益,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而且,如果能以其他刑罚达到震慑效果,就不需要使用死刑这种残忍的刑罚。从目前来看,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集资诈骗的行为并没有减少,这说明,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
同时,近些年刑法的修正以及相关司法机关出台的解释,无期徒刑也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更没有必要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例如相关修正的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此外,最近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提高到现在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在程序上也严格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最后,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也能很好地避免难以逆转的冤假错案。一些集资诈骗案,其实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或者是融资案件,但是,因为最终还不起款,作为刑事案件甚至是集资诈骗案从重处理,以泄民愤。更有少数案件存在官商勾结,最终以集资诈骗案来巧取豪夺民企的财产。
说到底,刑罚是社会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指望刑罚特别是死刑来彻底遏制集资诈骗。正如有学者所言:“集资诈骗罪是一种制度之殇,应当是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能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体现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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