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刘昌平(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
核心提示:为应对中国高龄老人养老金待遇不足的风险,在设计企业年金计划的给付模式时,建议采取定期给付与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组合给付方式。
企业年金筹资模式和给付模式是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前端与后端,前端涉及到年金计划类型的选择,后端涉及到年金待遇给付方式的设计。
一、企业年金筹资模式:DB型计划与DC型计划的选择
DB计划与DC计划的分类是依据年金计划中缴费或待遇是否被预先确定作为计划设立的标准。计划参与职工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到从年金计划中领取年金待遇必将经历三个环节:缴费环节、基金投资环节和待遇给付环节。但是,设计一项企业年金计划必须预先确定缴费环节的缴费标准或待遇给付环节的待遇标准,然后才能使用保险精算技术预测未确定环节的目标替代率(年金待遇/退休前工资)或目标缴费率。如果预先确定了年金计划的缴费率,那么该年金计划就是DC型年金计划,DC计划的年金待遇由缴费与投资收益总额决定,如美国的401(K)计划;如果预先确定了年金计划的替代率,那么该年金计划就是DB型年金计划,DB计划的缴费率由确定的替代率决定,并随投资收益变化定期调整,如英国的职业年金计划。
二、DB计划与DC计划的比较
1.风险承担主体不同。在DB计划中,由于计划发起人(企业或销售集合年金计划的金融机构)承诺确定的年金替代率,必然会承担未来年金基金积累不足的风险,也承担年金基金投资风险与管理风险。在DC计划中,由于年金计划的缴费率是预先确定的,年金待遇由缴费与投资收益决定,因此,计划参与职工承担年金基金投资风险与替代率不足的风险。
2.投资决策权不同。正是由于年金计划中风险承担主体不同,所以DB计划的投资决策权在企业或销售集合年金计划的金融机构,DC计划的投资决策权在计划参与职工。
因此,从计划发起人(企业或销售集合年金计划的金融机构)的角度看,企业或发起集合年金计划的金融机构更倾向于设立DC型企业年金计划;从风险规避的角度看,职工更倾向于参与DB型企业年金计划。按照我国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企业或销售集合年金计划的金融机构既可以设立DC型企业年金计划,也可以设立DB型企业年金计划,但是所有的DC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金投资决策权必须让渡给设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或设立集合年金计划的金融机构。
三、企业年金给付模式:年金化给付是最好的选择
企业年金的给付方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和年金化给付,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政策规定,计划参与职工在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的方式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方式比较容易理解,而年金化给付方式则比较专业。所谓年金化给付方式就是在DC型企业年金计划的计划参与职工退休时,用年金基金积累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为自己不确定的生命期的退休金提供保险保障。年金化给付的年金与企业年金是不同的,企业年金是企业的年金计划,而年金化给付中的年金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养老年金产品。
一次性给付方式因其违背了保险保障的本意,所以大部分企业年金计划都不采取这种给付方式,也只有在计划参与职工出国出境定居、提前死亡等特殊情况下才会使用。
定期给付和年金化给付方式则是比较常用的,但两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众所周知,对于个人而言,其生命期是无法预知的,那就涉及到给付的期限也是无法提前确定的。定期给付的方式对所有计划参与职工采取了一致的给付期限,这就可能会出现在最高给付年龄之前去世的职工的个人账户中的年金基金资产没有领取完,个人消费效用没有达到最大化;也可能出现在最高给付年龄之后仍然健在的职工的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即高龄老人出现养老金待遇陡然下降而带来生活保障不充足的风险。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采取基金积累制DC型养老金制度的国家,不论是其公共养老金制度还是企业年金计划,都采取了年金化给付的方式应对职工未来生命期不确定带来的养老金积累不足的风险。如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计划(公共养老金制度)要求个人满62岁时必须选择三种方式领取养老金:仍然留在中央公积金中、将公积金存入特许的银行定期领取养老金、购买年金;智利要求职工退休后可以采取三种方式给付养老金:留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定期支取、即付年金、延付年金;英国则采取强制年金化的方式,即在企业设立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中,计划参与者达到75岁时必须用养老金计划的剩余基金购买商业养老金产品。
因此,为应对中国高龄老人养老金待遇不足的风险,在设计企业年金计划的给付模式时,建议采取定期给付与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组合给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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