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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试水,消费维权的路应越走越宽

2014-03-17 02:13:2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固然,消费中的小规模纠纷,或许在诉讼之前也有通过调解、行政干预等手段得到处理,但同样不乏恶劣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面临消协扯皮、诉讼艰难、成本高昂的困局。但几乎与此同时,苦恼、堵路、扯条幅、自毁商品甚至不惜自残等中国消费者的独特维权方式在媒体平台上却并不少见。一边是消费维权案件缓慢增长,一边却是非诉讼渠道的消费维权事件井喷,这很难用“厌讼”、“耻讼”的古代中国司法传统去完全解答,毕竟吸引眼球的消费维权方式,事实上在牺牲更多尊严、耗费更多成本。

消费者的权益伸张无法到达法庭,需要反思的首先还在司法程序。如何让消费维权更加方便、快捷、无障碍地进行,在这一层面,新消法中所修改的举证责任倒置条款,显然更具可期待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部分引入消法,考虑到了消费者现实维权的举证窘境,更多强调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其后续的适用与操作值得关注。另外不得不说的是,新消法同时引入的公益诉讼条款,在诉讼提起主体上,赋予消协发起公益诉讼的惟一主体地位,这相较于《民事诉讼法》中,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赋予“有关机关、社会团体”,虽然算是进一步明确,但也大大予以了限缩。在消协本身体制改革加速的同时,多元化的诉讼主体,更有利于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多方合力。民诉法本身已将公民个体限制在公益诉讼主体范畴之外,消法更将除消协之外的其他组织也排除出该范畴,这将成为下一步消费维权立法推进、争取和改善的核心领域。结合消费维权案件增长速度缓慢,以及不少消费维权活动无法进入法庭的现状,公民和民间组织在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领域的作为却反而受限,值得重视和反思。

据《南方都市报》社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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