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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与管理模式

2014-03-19 02:05:2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刘昌平(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

企业年金治理是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保障,是年金基金安全的基石。从广义上说,企业年金治理可以看作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用于保护计划参与职工和受益人利益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一个完善的治理体系将给予管理年金基金的所有当事人有效的激励,确保其代表计划参与职工和受益人的最大化利益。

一、企业年金治理结构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采取信托型管理模式,并建立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因此,《信托法》成为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明晰年金基金管理中相关角色定位及职权范围的基本法律之一。按照《信托法》规定,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受托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的更迭一般不影响信托的存续,等等。这些法律规定为年金计划受托人长期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实现转移和管理财产的长期安排,都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作为年金计划委托人的企业和职工与年金计划受托人之间依据《信托法》建立信托关系,企业和职工将作为信托财产的年金基金委托给计划受托人;计划受托人取得了年金基金受托权之后,依据自身的能力与资格要求将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权、基金托管权和账户管理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委托给第三方法人机构,计划受托人与第三方法人机构之间依据《合同法》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但是,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不论计划受托人是否具有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资格与能力,年金基金托管人职能必须委托给外部法人机构。

从法理上讲,受托人是年金基金运作的主体,其拥有除受益权之外的所有权能,包括年金基金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处置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和投资管理等业务由第三方法人机构担当,受托人的“分权行为”并不意味着是对信托权的“转委托”,受托人仍然是年金基金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信托财产的全部责任。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

年金基金管理模式实际上是受托人行使管理权力的一种结果,因此以计划受托人为出发点可以将年金基金管理模式分为两个层次:

1.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按照受托机构的组织性质,年金基金管理模式可以分为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是指年金计划的委托人(企业和职工)将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个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年金基金财产的相关职责;理事会受托模式是指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参加该年金计划的职工将年金基金的管理权和相关事务委托给企业内部成立的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年金理事会,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职责。

2.分拆模式与“捆绑”模式。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年金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具备管理和处分年金基金财产的全部权能,但是这不意味着年金计划受托人具备管理和处分年金基金财产的资格和能力,当年金计划受托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和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年金计划受托人必须将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职能“外包”,即委托给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第三方机构。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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