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 于立生
在广东东莞市专门以乞讨谋生的约有3000余人。这些职业化乞讨人员背后,往往是残暴的犯罪集团,他们故意使小孩、老人致残,然后逼他们乞讨。一位曾混迹东莞丐帮的老人王秀勇称:帮主为了利润,会把幼童的腿砸断,而幼童越惨,帮主越赚钱。为了防止大一点的孩子报警,丐帮会给他们吃强力安眠药。这样的孩子寿命很短,随时会被扔掉。(3月18日《南方都市报》)
王秀勇曾在一个由河南周口人组成的“丐帮”中生活了一段时间,帮主是个农民,由三四个老乡充当打手,控制着十几个残疾儿童。残疾儿童多是买来、租来,甚至偷来、骗来、抢来。王秀勇一次和“丐帮”人员冲突后,跑去石碣镇公安分局举报,对方竟称:“这是你们丐帮的事儿,我们这个管不了……你们找民政部门。”
不作为的背后,往往还有权力寻租。王秀勇称:东莞市各个镇区人口稠密,灰色盈利空间大。为了管理片区表面处于稳定状态,警方和不少帮派达成默契。警方给予空间,帮派则管好手下众人。帮派定时进贡,大家相安无事。
如果说不作为以及权力寻租只是执法层面的不给力,那么,上溯到立法层面,《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的打击力度同样远远不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曾指出,拐卖儿童三人以上才可能处以死刑,他拿拐卖儿童和贩毒做比较,贩毒50克应当“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拐卖儿童一到两人只是5年到10年有期徒刑,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民人身不可出卖,而或买或租乃至偷、骗、抢来儿童,故意弄残,逼其乞讨,以为牟利工具,不仅危及受害者本人,家属也得承受散尽家财的寻人成本、生不如死的精神折磨,不啻毁人、毁家的严重犯罪。
东莞丐帮多来自同一个地方,但是在“陌生人社会”的异乡东莞市,他们其实已转农民为游民。这样的伤天害理之事,并不会发生在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传统乡土“熟人社会”,因为有宗法礼教的规约在。在异乡东莞市,他们是既游离出了传统宗法礼教的规约,但囿于制度化城乡、地域壁垒的隔断,难以融入常态社会,加之警方的不作为或者权力寻租,以及自身行径的诡秘,就又游离在现代法治的规约之外,从事黑色经济,进行暴力犯罪,无所禁忌,人性之恶给释放出来了。
民众有“免于恐惧的自由”,保护民众人身安全、打击犯罪是警方的职责。一方面,有必要调整《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文,加大对拐卖儿童的震慑和打击力度,以及通过对渎职人员的严惩重处来倒逼警方的积极履职。另一方面,现代化、城市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由传统乡土“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即契约、法治社会转型的过程,犯罪集团“丐帮”的存在,也提示着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更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亦即承认自上而下单向度的政府治理的局限性,强调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主体、NGO等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积极作用,形成多中心治理的多元共治、互动合作局面,以弥补“政府失灵”。犯罪集团“丐帮”既然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然也需要通过社会治理模式的更新转型来加以解决,从而消除社会肌体上出现的毒瘤。
而就根本和长远而言之,则还在于推进户籍改革,打破城乡壁垒,促进新移民对城市社会的融入,构建起一体化、全覆盖的法治社会,不留“三不管”的“断裂带”,最大限度消除游民的产生及其活动空间,从而釜底抽薪,降低“丐帮”犯罪这般极端事件的发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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