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高亚洲(湖南 媒体人)
日前,因被查到名下小汽车逾期未年检,知名财经作家叶檀在微博陷入争议:由于查车地点在上海郊区,她质疑当地交警部门钓鱼执法,缺乏人性化,却被网友批评“违法了还有理”。对此,叶檀解释她并非要强说理,“甘愿照章认罚”,只是经历了整个过程后认为执法部门应改善方式。(3月18日《南方都市报》)
年检过期,明显违法,依法受罚,毋庸赘言,叶檀女士对此也是没有异议的。而她关于交警钓鱼执法的质疑,虽然看起来确实不大走运,车处偏远还是被逮了个正着,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钓鱼执法”,毕竟不是交警刻意与她“过不去”,这反而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当然,作为公民,对公权力执法的质疑是其正当权利,只要有理有据。再者说了,在违法与有理之间并非天然的水火不容关系,并不是说,违法了就无理。
从法律的渊源来看,既可以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也体现于“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当然,这两种分类并非截然对立的区分,而是在形式和内容上形成生动的互为补充。一如自然法与成文法之间,并非天然的沟壑分明,常常需要在合力中实现正义,正是依据这样的渊源分类,于是便有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追求。
回到叶女士这件事上来说,因为逾期未年检,遭遇查车并依法被要求接受处罚:拖车,缴罚款。从执法程序上来说,自然是无懈可击的,也就是说,依然现行法律规定,实现了程序正义。当然,如果只是单方面的程序正义,显然是不完美的,实体正义的实现,才是法律价值的最终实现。从执法结果来看,叶女士经历过“依法受罚”后,自然是以后要长了记性,从表面上看,显然是实现了执法的初衷。
不过,从细微的执法过程来看,还是存在除叶女士外让不少人都诟病的问题,比如,为什么被罚车要拖到20公里外的停车场,当事人却要跑到市区的交警支队受理厅去办理处罚手续?这样一趟趟让当事人跑来跑去,是否太过折腾?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正义的体现应该是在自然秩序中,体现在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言下的“人民群众的感觉上”。这样的来回折腾,是否涉嫌给“人民群众”制造麻烦呢?而且,从叶女士“找朋友请交警加紧办理了罚款手续”这一事实来看,显然并非没有“加紧办理”的可能,很可能是存在事实上的懈怠。从这一点讲,叶女士的质疑显然是有理的。
当然,无论是源于自然法还是成文法的法规,社会变迁中,都有可能发生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这就要求“立法者审度权衡,在恰当的时候对法律进行改革”,以实现法理上的无懈可击。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应该鼓励像叶女士这样即便违法也不放弃“有理质疑”的行为,这往往是法治进步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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