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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应统筹推进

2014-03-27 01:08:4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特约评论员 杨国英

3月25日财政部网站公布2014年中央财政预算显示,今年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将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这是自2007年以来央企红利上缴比例的“四连增”。这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一个有力呼应。

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起码有三大好处:其一,可以充实社会基金,为增加公共研发平台等公共服务性支出提供财务支持;其二,可以倒逼央企市场化改革,靠真实市场竞争力而不是靠低红利上缴比例去赢得市场;其三,可以推动市场环境更为公平,扭转民企与国企(尤其是央企)之间政策倾斜过于不公的现状。

但是,细加琢磨,我们还是认为,欲达到上述三大好处,仅仅靠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央企股权改革、信贷和补贴政策改革等配套政策的统筹推进。

仅仅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而没有股权改革的协同推进,那么,只能达到上述三大好处的第一条,而倒逼央企市场化改革和推动市场环境更为公平这两条,却很难起到太大的作用。具体而言,如此次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中所提及的“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政策性企业,免缴当年应缴利润”,对于这样的小微央企,如果是非研究性机构,而是经营性机构,其实早就应该股权改革,将其混合所有制、甚至国有资本完全退出,而没有必要再给予其“免缴当年应缴利润”的优惠政策。

再者,如果仅仅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而仍然一如既往地给予央企信贷、补贴等政策性倾斜,那么,央企很容易“堤内损失堤外补”,这并非是枉加推测。近7年来,仅“两桶油”以炼油业务亏损为名,就累计申请获得财政补贴合计高达2500亿元左右。一边多上缴了些红利,一边又多申请财政补贴,以及政策性优惠贷款,这对于无论是充实社会基金等提供财务支持,还是倒逼央企市场化改革、推动市场环境更为公平,实质上均是无所助益的。

还有,针对产业多元化、全产业链以及市场国际国内两条线的央企,亦应区分对待,细分类别分别提高其红利上缴比例。比如,针对华润、保利等产业多元化的央企,对其相关产业应按照当下的五档标准分类征收,但是对其房地产业务,起码应按照当下红利上缴标准的第二类征收(20%);再如,针对中石化、中石油等全产业链央企,亦应明确区分其产业链的上下游,对市场化明显的下游领域,石油炼制加工和终端销售应大幅提高其红利上缴比例;还如,对于航运航空等央企,有必要区分其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对国际市场业务可小幅增加红利上缴比例,而对国内市场业务则应大幅增加红利上缴比例,以尽可能确保与民营航运航空公司相对公平的市场地位。

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利国利民,是件好事。但是,如果缺乏相关配套政策的统筹推进,则很容易导致事与愿违的结局,部分央企可以红利上缴比例增加为由,为经营管理不善所引起的亏损提供借口,为多争取财政补贴和政策性信贷优惠创造理由。

之于当下而言,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必须与加快央企股权改革、信贷和补贴政策改革,细化具体央企的产业类别和市场类别相结合,只有彼此协同配套推进,才能真正达到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的上述三大好处。

(作者系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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