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 于立生
去年,浙江省有两个冤错案件引人关注。一个是“张氏叔侄强奸案”,一个是“萧山5青年劫杀案”。日前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表示:这两起冤错案件都已经得到纠正,国家赔偿也全部到位了……故意冤枉人和仅仅是判断错误、破案心切,还不一样。在这两个案件中,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都是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
张高平叔侄“咸鱼翻身”,在于被害女孩指甲中的男性DNA找到了主人——真凶勾海峰;田伟冬等5青年得以昭雪,也大致相仿,案件现场的一枚捺印血指纹也找到主人——真凶项生源。这些都反证了此前办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尤其张高平叔侄冤案,当初关键证据——从被害女孩指甲内提取的男性DNA鉴定结论,早即排除了叔侄作案的可能性。但在警方刑讯逼供之后,更安插牢头在看守所对叔侄进行折磨,诱逼作认罪供述……在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这样的所谓“证人证言”本就效力极低,尤其牢头本有检举立功的利益驱动。
本应落实“疑罪从无”,结果却是“疑罪从轻”,固然避免了一旦处以极刑人死不能复生的严重后果,但长年系狱、妻离子散的痛楚,又何尝不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而今冤案昭雪,顶住系统内部压力纠错的检察官张飚及法医等人员等固然应受表彰,但另一方面,对炮制冤案者的责任追究,却也并不能“高举轻放”,就此放过。
齐奇在新闻中的表态,也就是认为冤案的炮制并非出于积极主动,但即便是属于消极的玩忽职守行为,也同样是受《刑法》规制的;何况,消极也与“破案心切”自相矛盾。《刑法》第399条有明文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浙江省高院启动国家赔偿,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万元,并对每人赔偿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萧山5青年劫杀案”的国家赔偿案同样也已结束。而在对相关冤案炮制者只是课以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下,不能不让人心生疑窦,广大纳税人是不是又做了冤大头?《国家赔偿法》第31条明确规定:“在处理案件中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相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在对相关冤案炮制者的责任认定只是“大事化小”的情况下,所谓经济赔偿责任,很可能只是就此略过。而在齐奇的回应中,国家赔偿金的事后追偿问题,我们也未看到相关信息。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乃坤代表即表示:对于那些刑讯逼供、明知有疑点还要坚持判决的人员,还要追究责任。设若炮制出冤假错案,严重侵犯公民权利,不被发现、纠正,就是立功、受奖、升职、晋级,而一旦被发现、纠正,也只是停留于内部的党纪政纪处分,既无需身陷囹圄,也不用倾家荡产,收益和成本、风险极不对称,又如何能够以儆效尤,杜绝冤假错案呢?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实行“终身负责制”,那么,对于冤假错案炮制者进行到位的责任追究,也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惟其如此,才能达致“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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