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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网络消费投诉增长54.1%

2014-04-15 02:58:3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

本报讯(记者 汪志 通讯员 通讯员 张镝 夏艳霞)新修订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3月15日起施行。自3月15日施行至3月30日,武汉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受理网络消费诉求846件,较3月1日至14日增长了54.1%。涉网诉求的增长表现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对相关规定的误读。

据了解,2013年12315指挥中心受理网络消费诉求总量、咨询、申诉、举报四类数据,较2012年均呈现同比上升趋势,特别是申诉和举报,较2012年翻了一番。

网购消费领域日益宽泛,2012年至今年2月,武汉市网络消费诉求量最高的十个类别涉及到衣、食、住、行、用各个方面。其中手机类诉求高居榜首。

武汉市工商局网监处负责人介绍,网络消费诉求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不到位、配送不及时等。随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施行,有关网络购物知情权、后悔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求预计会有所增长。

解读

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围绕消费者和电商行业热议的网络交易焦点,昨日武汉市工商局为消费者详细解读了几大热点问题。

■本报记者 汪志

1 七日无条件退货

“七日”从签收次日计算,最后一天是周末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如今年4月5日签收商品,从6日起计算7天,最后一天12日是周六,所以14日周一是可以退货的最后一天。

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对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是关键。

2 纠纷与赔偿

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可以同销售者协商解决,也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调解。第三方交易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已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平台和网店,需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电子链接。

3 物流损坏

如果商品延迟送达或因邮寄发生损毁灭失等情况,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如属运输方的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向运输方主张权利。

另外,消费者网购易碎商品时应事先与销售者可能产生货损的责任作约定,先验货再签收。

4 投诉与举报

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上门或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消费者也可通过上述方式向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举报。若举报对象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则应向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举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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