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红网发帖称,双峰县企业主李定胜在被抓后,利用关系私下说情,最终让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娄底市委政法委“请求”将已逮捕的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4月17日《中国青年报》)
双峰县领导指示有关部门想办法将李定胜“救”出来,称“这种事情,并没有危害到哪个人哪个企业的利益,要想办法保护”,但罪与非罪,一个界定标准就是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第341条之所以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也就在于无买卖,即无价值,若不对非法收购进行严厉打击,就会促使不法之徒铤而走险,肆意猎杀珍贵野生动物。此外,罪由法定,是否具有“危害性”,也并不应由双峰县领导越俎代庖,加以置喙。
红头文件名为《中共双峰县县委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对李定胜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请示》,称“涉嫌非法经营”罪已属玩弄文字游戏,希图大事化小。
2012年11月2日,双峰县国藩工矿、中电机械、湘中农科董事长李定胜家中被娄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起获象牙25根,共计172公斤,所涉嫌的应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依《刑法》第341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收购价值二十万元以上就属“情节特别严重”,而李定胜涉案价值已超百万元,亦即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也就在应予逮捕、不能取保候审之列。
双峰县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娄底市委政法委“求情”,法外施恩,将依法不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给放出来了,那么循其逻辑,一旦取保候审期满,开庭审理,很可能是该判处实刑的,也给宣告缓刑。但是,现实却远比推想的还要严重。李定胜于2012年11月初被刑拘,随后被违法“取保候审”,依《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但一年多早过去了,案件虽已移交检察院,却至今仍未能开庭,呈现出一环接一环的法律链条脱漏,俨然拟不了了之的节奏。
双峰县在红头文件中表示,李定胜是多家企业的董事长,其中一家还是省重点企业,“如果对李定胜进行长期羁押,势必影响该项目的正常投产,进而影响全县……”,李定胜担任董事长的三家企业发给娄底市委政法委的一份报告则称:“如不能在今日给李定胜办妥取保候审……将对双峰甚至娄底的经济发展、财政税收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犹若要挟。
当有钱有势者“绑架”县政府,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娄底市委政法委“求情”庇护,娄底市委政法委再干预办案,李定胜遂逸出恢恢法网之外,又从何而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红头文件“捉放李”之下,岂不是要让有钱有势者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阶层?
在双峰县红头文件上作批示的娄底市市委常委、秘书长王雄称,“自己只是希望相关的部门研究一下双峰县的申请”;但是,除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此外又还有什么其他可“研究”的呢?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安刑侦同样也不应受到行政权力干预,如此,方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独立、正常进行,维护司法公正。早在去年1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也曾表示:“领导们就不要对具体个案做出批示了,让各个司法机关放手去做,依法独立办案就行了。”
双峰县玩弄文字游戏,以红头文件向娄底市委政法委“求情”,娄底市委政法委再干预具体个案,先是违法办理取保候审,继而取保候审期满又迟迟不予开庭审理,让李定胜至今逍遥法外,无疑是严重地以权压法、践踏法治的行为,不仅应该得到纠正,相关“保护伞”也应受到严肃追究,以维护法律尊严,司法权威。
■本报评论员 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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