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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法律刚性保护跨国产权

2014-04-21 02:54:1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浙江嵊泗县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扣押,作为赔偿中威在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起胜诉案例,索赔金额约两亿元人民币。(4月20日《解放日报》)

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船王”——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将两艘轮船借给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从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两艘货轮,直至其沉没。

时间节点是1937年8月,此前1个月的1937年7月7日,爆发了“卢沟桥事变”,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随后蒋介石发表庐山抗战讲话,号召:“战端一开……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无论何人,皆有守土抗战之责,皆抱定牺牲一切之决心。我们只有牺牲到底,抗战到底……”两个主权国家交战期间,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撕毁契约,侵占中威轮船公司的轮船,无疑是一种趁火打劫的行为。无论日本政府,还是企业,对于中威轮船公司海外资产的侵占,都是有违于当时国际法的。

产权投资是永久的交易,谁都不希望海外投资因战争还是其他原因,无利可图,甚至连本都收不回来。因此,对于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单方撕毁契约、公然趁火打劫,陈家三代人从未放弃过追索,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在规模化国际贸易存在、发展的全球化时代,海外产权保护是个各国都需积极面对的时代命题。而有别于19世纪初英国的以船坚炮利为海外贸易拓展、海外财产安全提供保驾护航,随着跨国贸易的发展,现代国际秩序则是以法律规范为主线的,以法律来保障契约履行,以法律来厘定权益纷争。

此案由上海海事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判决,2010年12月23日,中国最高法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此后,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聘请的中国律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由此,19日上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将日本三井株式会社的一艘28万吨轮船扣押,宣示了法律的刚性和权威,以及对于中国企业海外产权保护的决心。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全球化市场的拓展,分工合作的细化深入,各国经济的相互倚赖程度提高,各国都有诸多企业参与到跨国贸易之中,互惠互利,享受着全球化市场带来的红利。日本固然是中国的第二大出口市场,但日本本身也是一个贸易大国。相信中国也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而海外产权保护则是一个必须直面的问题。在现代跨国产权秩序下,尊重和保护别国企业产权,以法律规范保障契约履行,厘定跨国企业间的权益纠纷,都是通行的国际规则,于中国是如此,于日本亦然。

■本报评论员 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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