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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日本船舶

2014-04-21 02:54:1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 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规定,于4月19日,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EMOTION”轮实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陈震、陈春等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

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案判决生效后,原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BAOSTEELEMOTION”轮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处理被扣押的船舶。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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