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严惩行贿时,行贿被认为是受贿的重要诱因,甚至有观点认为正是因为行贿者的存在才导致受贿的滋生,是行贿者在拉拢腐蚀干部、破坏社会风气。但同样不乏论者为行贿行为辩解,正是因为行政权力过大,官员对社会资源的支配力无以约制,使得行贿成为某种“别人都送,我不送不行”的迫不得已,更何况有官员索贿、靠手中权力要挟非难以迫使行贿者出手的情况。后者的情况中,大部分为市场化主体中的企业和企业家,其本身可能既是被迫行贿的受害者,又是不正常市场竞争的获益者,对这部分行贿者的追究阻力会相对较小,严肃追究行贿者案件,更多可能会指向这一部分行贿行为。
至于官员之间的行贿受贿行为,则属于查办的阻力和难度所在。最高检会议强调“排除干扰阻力”,可能在这一点上。不止一次出现这样的场景:官员巨额受贿被查,在法院判决书上逐项列出行贿者姓名、数额,但被标明“另案处理”的一众行贿者(同样是官员)却安然无恙、继续做官,甚至不乏晋升的例子。对官员身份的行贿者,所谓严惩其实就是严格依法办案,排除某些“稳定人心、稳定干部队伍”的思维干扰。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多次重申执政党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能否谁行贿就抓谁,不管其级别有多高,也不管涉及到多少干部、哪一级干部?
据《南方都市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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