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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收益上缴比例再提高”的进步与差距

2014-05-07 02:53:3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财政部日前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央企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是个令人欣慰的明显进步。除了上缴比例提高,此次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范围,也较以往有所扩大,如“教育部所属企业”等众多部属企业,也被纳入到了上缴范围之内。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尽管确有明显进步,但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的相关目标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这具体表现在,其一,提高后的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仍然并不算高。比如,“第一类企业25%”的最高上缴比例,与《决定》提出的30%比例,还差了5个百分点;并且,适用25%最高上缴比例的“第一类企业”,只有孤零零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一家。再如,适用20%上缴比例的第二类企业数量同样也并不多,仅区区15家,而其他绝大多数央企都属于上缴比例仅为15%的第三类企业、10%的第四类企业或“免交”的第五类企业。

其二,扩大后的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范围,仍然并没有包含利润极为丰厚的金融类央企,比如,那些“利润高到不好意思公布”的国有商业银行。如据年报,2013年,仅仅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净利润便高达8627.23亿元,平均日赚23.6亿元。

其三,国有资本收益今后将如何具体使用,如何“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财政部的决定,也并没有明确说法。众所周知,尽管央企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政策已经实施了好几年,但在现实操作中,却并没有多少国有资本收益真正“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而一直主要是一种“取之于国企,用之于国企”的分配格局。譬如,2012年中央企业上缴红利仅有不足8%用于民生支出,超过90%都以科技创新、节能减排项目等名义重回央企内部。

央企之所以必须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不断提高比例,有其毋庸置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全民”实乃央企的真正主人和“老板”,“老板”要求央企上缴资本收益,天经地义,也符合“谁投资、谁受益”的经济逻辑。另一方面,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看,不断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也显得十分迫切。长期以来,在诸多基础民生领域,一直都存在公共投入不足、比较“差钱”的困境。比如,住房领域的保障房建设,教育领域的薄弱学校建设、校车建设,社保领域的养老金巨额“空账”填补、长期支付缺口弥合等。

■ 张贵峰(荆门 市民)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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