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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假冒行政处罚信息今起将公示

2014-06-01 03:08:5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综合新华社

6月1日起,全国县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主动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正式建立。

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对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了部署,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方式、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措施。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各地按照《意见》要求,制定出台了案件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监督管理措施。

■ 新动向

链条化、虚拟化、农村化

侵权假冒案件呈三大特点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采访时称,分析近期破获的一些典型案例,侵权假冒案件呈现出链条化、虚拟化和向农村地区集中的新特点和新动向。

特点一:形成“一条龙”犯罪产业链

2012年6月12日,公安部指挥江苏、安徽、山东、河南4省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破获黄某、宗某等人特大制售假酒案。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中犯罪集团制售假酒规模巨大,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瓶盖、酒瓶、酒盒所有部件均有人提供,灌装散酒、包装封箱、批零销售各个环节分工明确。

特点二:网络成为重灾区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网民群体的日益壮大,侵权假冒行为逐步从实体市场向互联网领域转移,近年来查处的网络侵权假冒案件明显增多。网络逐渐成为不法分子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重灾区。

2012年11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发现,有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大量发布抗癌假药广告,遂成立“11·15”专案组。经深挖,发现一个涉及北京、黑龙江、浙江、河南、云南等省市的假药犯罪网络。公安部立即部署,于5月13日一举破获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4名,打掉犯罪团伙38个,查缴易瑞沙、步长脑心通等假药40余种、7000余万粒(剂),案值6亿元。

特点三:产品大量流入农村市场

2013年3月21日,公安部指挥河北、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四川等地公安机关,同步展开“2·22”假冒妇幼用品案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查扣生产线15条,现场缴获假冒“七度空间”、“护舒宝”、“苏菲”等品牌卫生巾、纸尿裤等2000余万片,涉案价值1.5亿元。据调查,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经层层批转,多流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批发市场、小超市、小卖部等。

■声音

6月1日起,全国统一的侵权假冒案件信息公示制度正式实施,这无疑为打击侵权假冒加上一个重要砝码。但必须看到,信息公开,仅仅是迈出第一步,利用征信系统打击侵权假冒,还需与全社会统一的征信体系对接,并与制裁制度结合。

将违法行为置于公众视野,让其无处藏身,这不仅能够震慑违法经营者、增加其违法成本和代价,同时也为侵权假冒贴上了标签,推动消费者保护权益。可以说,这是一种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式,体现出市场经济“宽进严管”的原则。

及时、全面、真实的信息公开才是真公开。侵权假冒案件信息的公开必须力求统一、公平、公正,力求避免误伤和过度。因为只有权威性、常规性、连续性的信息公开,才能形成持续压力,使以身试法者减少,也可防范执法者滥用执法权。

当然,信息公开,这仅仅是迈出第一步。利用征信系统打击侵权假冒行为,还需与全社会统一的征信体系对接。目前,亟待构建各地区、各行业互联互通的社会征信体系,消除信息孤岛,推进信息共享,实现失信与违法信息的归集与集纳,从而最终发挥征信体系强有力的社会约束效能。

“黑名单”制度并不单纯是信息公示制度,还必须与制裁制度紧密结合。对于侵权假冒者,要通过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应有,让其在信用、贷款等方面处处受限,寸步难行,这才是“黑名单”制度的应有之义。

据新华社电 6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将正式施行。其中,最高法院一则新规规范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要求此类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将更为健全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专门设立了“不良事件的处理及医疗器械的召回”章节,明确提出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召回等上市后监管制度。

条例明确,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

一批新规今起施行

■ 链接

公开

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信息,比如,被处罚自然人的姓名,企业、组织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违法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等。

公开

时限

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如果处罚决定发生变化的,也要在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

方式

《意见》要求案件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另外,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还可以选择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信息。

个人

隐私

保护

原则上,公开的案件信息,不得涉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但是,如果这些信息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那么这些信息也要求公开。

已公开的案件信息是否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

《意见》明确要求,将公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我们已经开发完成了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平台,下一步将采集各地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和分析。同时,还将探索建立案件信息的查询、披露制度,适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一旦企业有了违法记录,社会公众都可以查询了解相关情况,违法企业的信誉就会受到影响,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就会受到有力的社会约束。

下一步的重点部署还有哪些?

2014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针对药品、农资、建筑材料、汽车配件等重点产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点领域开展系列集中整治:

1.

打击假劣汽柴油专项行动。加强原油加工和汽柴成品油生产、储运、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低于法定标准生产加工、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这项工作上半年已经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下半年将在全国推开。

2.

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强化对重点网站和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3.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和执法,依法审判并公布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研究推动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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